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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四个学术治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30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学校对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学术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湖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湖北大学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规程》《湖北大学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章程》《湖北大学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章程》已经第九届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625











    湖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加快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校发展战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尊重并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和教学指导等事项上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两类二级组织。按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按学术领域设立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指导、人才与师资队伍建设、学术道德与仲裁等5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校学术委员会相关职责。

    第五条  校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领导;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工作的评定机构,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一般为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学院主要负责人的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学术代表,担任特邀委员,参与专门学术事务;学校也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学术代表性的学生,担任观察员,列席校学术委员会,观察员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 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 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 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委员经民主推荐产生。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3名及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批准后确定;观察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或提出明确意见。

    特邀委员的产生、权利及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可由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应到委员2/3以上同意通过后担任。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用于日常办公、工作会议、调研咨询等。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三条  各学院依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委员人数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分委员会组成、委员任职条件、提名推荐等程序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组成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执行。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同步,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届内委员因故产生缺额,按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

    学术分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审议本单位人才培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学术道德等事务。

    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章程。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一学年累计两次无故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者半年不能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离职;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校学术委员出现缺额时,按相应的委员产生办法增补。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职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校学术专门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以下事项,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组织进行评定: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二)自主设立或对外推荐的各类人才、教学、科研项目以及奖励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人才培养计划等;

    (二)评价本单位选聘教师和推荐人才的学术、教学工作;

    (三)评审推荐本单位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

    (四)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五)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六)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例会或者临时会议之前,由主任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确定全体会议拟讨论事项和议题。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提前将议题和会议时间通知委员。经出席会议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表决的事项需进一步调查时,可暂缓表决。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通讯投票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确认。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决策事项、出席委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会后形成会议文件。

    会议文件包括会议决议、决定和纪要。会议决议、决定是就有关学术问题做出明确判断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是记载会议一般意见、建议、活动情况的正式文件。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所作决议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校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需要送达的,应当在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或个人送达。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章程和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修订后的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教代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大学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和加强学科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促进学院学术事务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湖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既是学校基层学术议事机构,也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推动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院科学发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各学院依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和教学指导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保障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分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本学院相关学科的教授及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多于1个学科的学院要充分考虑学科的平衡性,委员人数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为单数。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学术代表担任特邀委员,参与专门学术事务,独立发表学术意见和建议;也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学术代表性的学生担任观察员,列席学术分委员会。特邀委员和观察员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六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正高职称,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学术成就;

    (三)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学院和基层教师的意见,经公开、公正的民主推荐、遴选程序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委员可由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应到委员2/3以上同意通过后方可担任。

    第九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同步,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届内委员因故产生缺额,按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兼职秘书1名,处理学术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下列情形,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一学年累计两次无故缺席学术分委员会会议,或者半年无故不能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的;

    (六)离职;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参与审议、评定与咨询;

    (二)学术分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对学术分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积极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和有关活动,执行学术分委员会决议;

    (四)对履职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人才培养计划等;

    (二)评价本单位选聘教师和推荐人才的学术、教学工作;

    (三)评审推荐本单位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

    (四)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五)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六)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就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科学研究、教学指导、人才与师资队伍建设、学术道德与仲裁等工作,合并或分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并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本规程制定相应的章程或工作细则。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可以授权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及访学,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召开例会或者临时会议之前,由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确定全体会议拟讨论事项和议题。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提前将议题和会议时间通知委员。经出席会议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定结论,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票数须超过与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通过。

    表决的事项需进一步调查时,可暂缓表决。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通讯投票信息当以适当方式确认。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场公布,所作决议若需公示,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学术分委员会的决议需要送达的,应先履行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备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或个人送达。

    第二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交年度报告。

    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本规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讨论审议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实施。本规程未尽事宜,由学院在本学院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的修订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同意,并经校学术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大学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学术治理,提升学科发展水平,根据《湖北大学章程》《湖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湖北大学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大学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科建设专委会”)是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学科发展规划等相关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机构,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上级或学校对学科建设相关学术事务有明确界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一般为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专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后确定。

    第五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科建设专委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六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道德素质良好,严守工作秘密;

    (二)在本学科领域内享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声望;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责任心强,作风民主,办事公道正派;

    (四)熟悉校情,关心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有参与议事的意愿;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一学年累计2次无故缺席专委会会议,或无故连续半年以上(含半年)不参加专委会会议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出现缺额时,按相应的委员产生办法增补。

    第九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挂靠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设秘书1名。

    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应推动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学科建设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密切关注国内外高校学科发展动向,研究我校学科发展战略,为学校学科建设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一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学科建设重大计划和改革方案;

    (三)审议申报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群)的方案,以及省部级学科(群)建设方案;

    (四)收集有关学科建设方面的议题,开展调研、论证,为学校学科建设提供咨询、建议;

    (五)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责独立开展各相关工作。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审议通过的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十三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并对专委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校学科建设专委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2/3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七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专委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八条  对校学科建设专委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十九条  校学科建设专委会委员,如果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专委会秘书处请假。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过同样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科建设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大学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保障学术诚信,营造优良学风,鼓励科研创新,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湖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大学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对学校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工作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对涉及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等学术行为和学术纠纷进行调查、裁决,受理对其他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结果有争议事项的申诉。

    第三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和公平的处理原则,在遵循民主和正当程序基础上做出认定或裁定。

    第四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下列学术事务,由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进行审议:

    (一)有关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方面的政策和制度;

    (二)有关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方面的政策和制度;

    (三)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标准与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四)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进行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下列学术事务,由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组织调查、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一)个人或组织对本校师生有关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问题的投诉、举报;

    (二)本校教师和学生科研项目、学术成果等的伦理审查;

    (三)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进行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下列事务由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出台政策、制度中涉及学术道德、学术伦理与学术仲裁的事项;

    (二)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进行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可以根据学校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学术仲裁、师德师风以及学风建设需要,开展有关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学术道德规范与学风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对上述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告知个人和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认真对待,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并向委员及时反馈;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作出说明、重新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十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议决事项中,涉及违法、违纪的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须向委员及时反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委员经民主推荐,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后确定,人数一般为单数。

    第十二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应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专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确定。

    第十三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级),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期满应重新调整,委员可连续聘任,但每届续聘一般不超过2/3。原则上每位委员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委员因故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须根据学科、单位、年龄、性别等情况进行相应递补。递补人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或由专门委员会1/3(含)以上委员联名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方可确定为本专委会委员。

    第十六条 针对具体学术道德与规范事项,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可临时聘请校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特邀委员,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特邀委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会议形式

    第十八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和特邀专家小组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特邀专家小组会议。

    第十九条 全体委员会议是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议决有关学术事项的主要形式。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和评定,必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涉及学科属性、委员回避、个人隐私或不宜公开等方面的学术道德、学术伦理事项,可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特邀专家小组会议,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和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特邀专家小组会议议决结果须及时向全体委员会议通报,如全体委员会议1/3以上委员对特邀专家小组会议议决结果持异议,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就相关议题进行复议。

    第二十二条 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2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报请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特邀专家小组会议均应有2/3以上应参会委员(专家)出席方可举行。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审议事项,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通过网络方式进行通讯评议。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或与全体师生密切相关事项应当获与会委员(专家)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结果;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和实际需要,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决定采取实名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审议或评定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直接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决定、评定的决议,除涉及机密事项外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由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出,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

    第六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主要承担学校层面和校内跨单位的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相关事项;二级单位内部的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事项,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必要时可组织特邀专家小组进行初步调查。特邀专家小组接到委托后,一般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议,并向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提交审议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在调查过程中,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调查人。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所有调查过程及有关资料均应保密。对受举报但经调查核实确认无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当事人,要及时予以澄清,消除不利影响。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作出事实认定,对调查结果、学术不端的认定及学术纠纷裁决结果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调查、认定、裁定、复议和听证结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形成的意见或决定,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后,报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研究生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受理本校师生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举报,组织调查相关事项;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必要时可组织联合调查组。

    第七章  履职要求

    第三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委员应积极参加会议,一年内无故累计缺席3次以上(含三次)会议的,经专委会主任委员提议,专委会全体委员讨论表决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核准后予以免职。

    第三十五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委员应忠实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表决。对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委员应当对会议讨论和议决事项保密。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委员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带头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维护良好的学术秩序。

    第三十八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委员因故长期不能参加专门委员会相关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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