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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科技伦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20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科技伦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以及社会公认的学术伦理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湖北大学科技伦理委员会章程》,经第九届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

                                    2024年9月3

     

     

     

     

     

     

     

     

     

     

     

    湖北大学科技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规范科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应用,确保科技伦理的建设和审查规范运作,营造科技向善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科技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10号《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国科发监〔2023〕167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认的学术伦理规范与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旨在通过独立、客观、公正和透明的伦理审查,引导和促进学校各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在符合伦理原则的前提下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湖北大学科技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科技伦理委员会”)是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科技伦理治理的审议机构。

    第四条 湖北大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及人的科技研究活动以及涉及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经营、运输和应用,均应事先申请伦理审查,经校科技伦理委员会下设的相应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接受相应伦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是湖北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科技伦理事项的审议机构。

    第六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下设4个分委员会,负责专项伦理审查和监管,分别为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伦理委员会、生命医学伦理委员会、动物伦理与福利委员会,分委员会在校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向校科技伦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根据各学科领域科技伦理审查需要,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可增设分委会或对分委会进行调整。

    第八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具有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尊重生命权利,致力于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促进科研活动与科技伦理协调发展、良性互动;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职级),年龄符合任满一届要求。

    第九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由具备相关科学技术背景的同行专家,伦理、法律等相应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并应当有不同性别和非本校委员。

    第十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为不少于20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的产生应当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的方式产生候选人,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副主任委员由校科技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期满应重新调整,委员可连续聘任,但每届续聘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原则上每位委员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需要增补或更换时,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校科技伦理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委员提名,经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处理校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科技伦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各分委员会组成、委员任职条件、提名推荐程序等参照校科技伦理委员会组成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执行。各分委员会委员须报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审批后确定,与校科技伦理委员会保持同步换届。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章程、审查程序、监督制度等,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订学校科技伦理的宏观政策和章程,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决策;指导和监督学校各项科学研究活动遵循伦理原则。

    (二)适应新时期强化科技伦理审查、捍卫科技伦理的需要,在校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部委关于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的法规、意见。

    (三)完善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跟踪新兴科技发展前沿动态,对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进行研判、提出对策。

    (四)充分发挥各分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科学研究活动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监控、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学研究活动的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伦理事件应急处置。

    (五)审核各分委会的章程或工作细则,指导和监督分委员会的运行,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

    (六)授权分委员会针对跨学科项目、多学科交叉研究等事项开展伦理审查、履行相应职责。

    (七)裁决校内重大违反科技伦理原则的行为,向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加强对科技创新中伦理问题的前瞻研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科技伦理重大议题研讨和规则制定。

    (九)重视科技伦理教育,完善科技伦理人才培养机制;推动科技伦理培训机制化,提升科技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

    (十)学校授权或委托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处理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审议秘书处提交的报告,决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关于科技伦理问题的重大事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专门会议。会议出席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及以上方可开会。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授权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伦理委员会、生命医学伦理委员会、动物伦理与福利委员会处理专项科技伦理事务,独立开展各自领域的伦理审查工作,履行伦理监管等职责。

    伦理审议涉及特别专业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征询专家意见或者委托相关领域的专家提出鉴定意见。顾问专家不参与表决。

    第十八条 科技伦理审查原则上采取会议审查方式,根据涉及范围召开校科技伦理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扩大会议,或者分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会议由校科技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获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其它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对审查的科技活动,可作出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或不予批准等决定。修改后批准或修改后再审的,应提出修改建议,明确修改要求;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对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审议结论有异议的,须在被告知后七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校科技伦理委员会收到复议申请后,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当事人没有提出复议申请的结论或经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复议后的结论,由校科技伦理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对有关讨论和议决内容在正式公布之前应予以严格保密。凡查实为故意泄露秘密的,一律取消委员资格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全体委员2/3及以上委员同意,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实施。本章程由校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伦理委员会、生命医学伦理委员会、动物伦理与福利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或工作细则,经科技伦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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