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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07



    湖北大学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和加强学科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促进学院学术事务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湖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既是学校基层学术议事机构,也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推动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院科学发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各学院依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和教学指导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保障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分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本学院相关学科的教授及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多于1个学科的学院要充分考虑学科的平衡性,委员总人数一般为7-11人。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学术代表担任特邀委员,参与专门学术事务,独立发表学术意见和建议;也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学术代表性的学生担任观察员,列席学术分委员会。特邀委员和观察员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六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学校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正高职称,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学术成就;

    (三)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在学校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学院和基层教师的意见,经公开、公正的民主推荐、遴选程序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其所在学院的委员。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应到委员2/3以上同意通过后担任。

    第九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同步,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届内委员因故产生缺额,按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兼职秘书1人,处理学术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下列情形,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一学年累计两次无故缺席学术分委员会会议,或者半年无故不能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的;

    (六)离职;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参与审议、评定与咨询;

    (二)学术分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对学术分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积极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和有关活动,执行学术分委员会决议;

    (四)对履职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人才培养计划等;

    (二)评价本单位选聘教师和推荐人才的学术、教学工作;

    (三)评审推荐本单位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

    (四)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五)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六)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就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科学研究、教学指导、人才与师资队伍建设、学术道德与仲裁等工作,合并或分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并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本规程制定相应的章程或工作细则。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可以授权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及访学,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召开例会或者临时会议之前,由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确定全体会议拟讨论事项和议题。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提前一周将议题和会议时间通知委员。经出席会议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定结论,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票数须超过与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通过。

    表决的事项需进一步调查时,可暂缓表决。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通讯投票信息当以适当方式确认。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场公布,所作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署,若需公示,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学术分委员会的决议需要送达的,应先履行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备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或个人送达。

    第二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向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提交年度报告。

    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本规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讨论审议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实施。本规程未尽事宜,由学院在本学院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的修订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同意,并经校学术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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