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
2021年7月13日
湖北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师德师风的重要论述、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规范教职工履职行为,维护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相关部门协同、二级单位具体落实、教职工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师风同责,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学院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学院和部门(单位)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系(部)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考核及失范行为初查、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含非事业编制人员及在站博士后)和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不当言论,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校园传播宗教或开展宗教活动。
(五)隐瞒应向党组织、学校和所在单位如实说明的事项。
(六)违反保密制度,发生泄密行为。
(七)在指导学生过程中故意刁难学生,体罚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八)要求学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九)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家属承担的费用,通过向学生推销商业服务获取回扣,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十一)在遇突发事件或学生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十二)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三)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在项目申报、科研合作、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不实及学术不端行为。
(十四)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十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指导的学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十六)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或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等经费,利用经费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七)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八)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十九)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活动。
(二十)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言行。
第三章 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学院或部门(单位)发现本单位教职工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反映本单位教职工师德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及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并第一时间着手进行初查,收集汇总书面材料,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对发现本单位教职工存在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情况或收到举报线索、材料,不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收到书面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被核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经许可,当事各方均不能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九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根据核查结果,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18号令)规定的程序,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审定。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当事人签收。同时,所在单位应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宣读处理决定并开展警示教育。
第十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及时将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处理与处分
第十一条 对师德失范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非事业编制人员、在站博士后等,经学校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被处理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四条 因师德失范受到处理的教职工要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处理决定生效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处理决定期满后,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学校审定;教职工在处理决定生效期间无悔改表现,或再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处理决定期满后,学校可给予延期或追加处理。学校关于延期或解除的处理决定由所在单位向全体教职工通报,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严肃追究责任: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监督、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追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十七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