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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育方认真实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生管理定》和《高等生行》,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科(高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测评是全校评选三好生、生干部、各类奖学金、毕业生和组织鉴定以及推荐就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综合测评的程序

    第四条 测评工作程序依次生自、班级测评组测评测评领导组审定。

    级测评由班干部、生代表成,在班主任指下,负责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向全班同

    测评领导生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吸收辅导员、班主任、教学和部分任课教师参加,审查测评工作。

    第五条 测评包括德、智、体和奖励方面的容,测评和其他项总分均100分,具体分比例各院可自行确定,但智育所占比例不得小于60%

    具体分公式原上如下:

    测评=德育综合分×20%+智育综合分×60%+体育综合分×10%+奖励分×10%

    第三章  德育综合分

    第六条 同下列件的生可基本分60分。

    1.持四基本原拥护党的路线、方、政策,具有建有中特色社的理想和信念。

    2.加强列主、毛泽东思想、小平理、“三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学习,具有正确的世界、人生、价值观积极要求步。

    3.遵守家法律法校各项规章制度。

    4.理、主持正、拒,自抵制歪,具有良好的社公德。

    5.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心公益事

    6.尊敬师长团结诚实守信,于助人。

    7.具有良好习惯,自觉维护公共生。

    第七条 生自10分。

    第八条 班级测评组测评10分。

    第九条 班主任测评20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之一者扣除相

    1.校通、校级处分者,扣除40分。

    2.扰乱学教学、校生活秩序者,扣除20分。

    3.院通、故意坏公物者,扣除10分。

    4.无故不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或党日活者,扣除10分。

    5.在自习时间内吵闹、打牌及其他不良行者,扣除10分。

    第四章 智育综合分

    第十一条 智育成教务处学学习绩计法,算公式如下:

     

    Σ(每门课的考分×学分数)

    Σ学分数

     
    智育 合分=

     

            

    查课换算成百分制/90,良/80分,及格/60,不及格/40分。

    第五章  体育综合分

    第十二条 体育达标60分,其算公式

     

     

    各项达标的总积分×60%

    测试项数

     
    达标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40分,其中:

    1.觉参加体育锻炼20分。

    2.积极参加班以上组织的体育活20分。

    第六章  奖励分

    第十四条奖励分包括政治思想、科、社等方面容。同一目、同,取最高分。

    第十五条 思想表方面(30分)

    1.见义、助人为乐等方面表突出,受家、省部表彰者加10分,校表彰者加5分,院表彰者加3分(有事迹材料或明)。

    2.拾金不昧、无偿献血者加5分。

    3.所在班评为、省部班集体,班每位成10分。被评为班集体的每位成5分。

    4.生宿舍比活中,获奖宿舍的每位成根据准加分。其中:家、省部10分,校5分,院3分。

    以上各可累加,最高不能超30分。

    第十六条 科方面(40分)

    1.加各科技竞赛获国家表彰者加10分,省部表彰加5分,校表彰加3分。

    2.威刊物专业论文、出版著、科技制作获专利者,每20分,其刊物上专业论文,每10分。

    3.在全开发行的刊上表文影、美绘画等作品,在全国报刊或省级报版上表宣传学校的通道者。每5分。

    4.所撰宣传学校的通道在省级报(包括)表者,每3分 。

    5.在校、校广播台、校站等表稿件者每篇加1分,相同稿件不重复计算。

    文、科技成果第一作者是指导教师的,视为第一作者;合作成果,第一作者占60%,余下由其他作者平分。各种获奖证书准。

    以上各可累加,最高不能超40分。

    第十七条 社工作方面(30分)

    1.会实践动获国家表彰者,每人加10分;省部表彰者,每人加5分;表彰者,每人加3分。

    2.加演、知识竞赛、体育竞赛书画、文艺汇演等获国家表彰者加10分;省部表彰者加5分;校表彰者加3分。

    3.担任校级学组织正、副主席或者任同级别职务,工作认真负责,每人加8分。

    4.担任生党支部书记、校级学组织门负责人、院级学组织正、副主席或者任同级别职务,工作认真负责,每人加5分。

    5.担任生党支部委、班、班级团支部书记、院级学组织门负责人,工作认真负责,每人加3分。

    6.担任班委、支委及各级学组织干事,工作认真负责,每人加2分。

    兼任多工作的生干部以最高职级计分,不累加;任期不足一2/3时间者不分;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不任者不分。

    以上各可累加,最高不能超30分。

    第七章   

    第十八条 各院可根据本法,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九条 本法由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3年5月15印发

                                                               校对:黄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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