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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校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资助的育人功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健康成长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合法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我校捐赠并公开设立的、以奖优扶困为原则,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专项奖助学金。

    第三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奖助对象是我校全日制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生及表现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面向全校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发放及管理等。面向部分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由其中主要受益的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申请、评审、发放及教育管理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项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组织单位在与捐赠方沟通后,制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助标准

    第六条 申请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六)符合捐赠方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奖助学金的奖助标准由捐赠方决定。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拟定相应的评选通知并在校内公布,做好宣传和申报工作,保证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十条 符合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奖助学金申请表,由组织单位进行评选。

    第十一条  受奖助学生名单经捐赠方确认无异议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评选完成后,原则上要形成湖北大学奖助学金文件,依照文件发放相关资金和证书。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资金均纳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各类社会奖助学金一般直接划拨至学生的银行卡或校园卡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核实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从当月起中止发放奖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平时有铺张浪费,抽烟、酗酒等不文明行为;

    (四)其他不符合捐赠方要求的。

    第五章 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  受奖助学生应当主动与捐赠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等)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汇报思想、学习、生活情况等。

    第十六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院要加强受奖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各类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校学工字2013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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