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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15

    校教字﹝2018﹞26 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申请学士学位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校纪校规处分或行政拘留及以上违法违规处理;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准予毕业。

    第五条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至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前仍未撤销处分者,达到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1.修业期内所学必修、专选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在80 分及以上;

    2.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参军入伍或参加国家支援边远地区行动计划项目;

    3.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或素质教育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在学校确定的重要期刊(校科发字〔2014〕5 号)上以第一署名发表学术论文;

    5.毕业论文(设计)被评为校级优秀及以上。

    此类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在毕业当年的规定时间内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获奖证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表决,教务处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办理“返校补考”者,毕业当年返回学校补考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补授学士学位;办理“延长学制”者,随下一届本科毕业生进行毕业、学位审核。

    第七条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学位审核结论为“准予毕业、不授学位”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离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1.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2.在主修专业毕业当年达到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院初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进行学位审核,审核结论报教务处复核。

    2.学校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结合学院初审结论,对毕业生进行学位审议、表决。表决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对学位授予结论有异议者,可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申请复核。教务处复核后报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作为学位授予的终审结论。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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