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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校研字[2012]25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2年11月7日

    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2年11月7日印发

    校对:刘怀元

    湖北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为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有所成的优秀毕业研究生,引导和鼓励在校生积极进取、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具有正式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脱产应届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遵守学术规范,科研能力强,在校期间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过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湖北大学,且申报人为第一作者;

    3.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刻苦的学习态度,成绩优异,当年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读期间获得过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5.在择业过程中自觉遵守就业规范并顺利就业(就业形式以《教育部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统计方法(试行)》为准)。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

    (1)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党、团或校级处分的;

    (2)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3)无故旷课,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4)未按学校规定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三、评选比例

    按不超过各学院全日制脱产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10%的比例进行评选。

    四、评选时间

    每年5-6月评选。

    五、奖励方法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办法,学校为优秀毕业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每人500元。

    六、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由各学院党委根据评选条件及要求组织安排,在班级及导师推荐基础上拟定初评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核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七、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校研字[2009]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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