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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本科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湖北大学本科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校教字﹝2014﹞9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实习实训基地是承担高校学生实践教育任务的主要场所;是促进高校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党政机关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建立的重要渠道;是推动高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高校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的重要平台。为了规范我校本科生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加强基地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建设原则

    第二条 坚持“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提高基地共建单位与学校合作的积极性。学校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基地则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并可借助学校的科研、师资力量加强生产、教学及进行人员技术培训等。

    第三条 坚持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将基地建设成为产、学、研三结合的重要场所,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模式。

    第四条 坚持合理布局、点面结合的原则。“点”即有选择地重点建设几个高质量的国家级实践教育基地、省级实习实训基地,“面”即建设一批覆盖多个专业的校级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学院建立专业实习实训基地。

    第五条 坚持共建共管原则。实习实训基地由基地依托单位和学校共同建设,日常工作由基地负责。

    三、共建单位

    第六条 共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 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项目及适度的规模,并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

    2.具有先进的生产(教学)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有组织科(教)研、产品研发和生产技术活动的能力,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

    3.单位领导有远见,重视企业技术革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教育,愿为学生提供充分指导,同时希望本单位得到学校和专家的指导;

    4.有稳定的实习场所, 能为实习生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生活条件;

    5.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建设类型

    第七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类型通常分为文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师范)、艺术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科、工程、农科、药学、多专业综合等。学校和学院也可根据自身学科专业建设和本地实际情况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建设其他类别的实习实训基地。

    五、建设要求和内容

    第八条 教育学或师范实习实训基地应依托学校、知名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政府等共同建设;法学实习实训基地应依托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委员会等法律实务部门共同建设;经济学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学实习实训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社区及经济发展试验区等共同建设;理科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以及其他部门的野外台站、观测中心、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保护区等共同建设;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应依托大型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共同建设,重点开展工程实践类教育;其他学科实习实训基地也应依托适当单位共同建设。

    第九条 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可采取我校与一个或多个企事业单位共建、我校联合多所高校与一个或多个企事业单位共建等形式。

    第十条 对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单位的选择,应避免与已立项部属高校“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的合作单位重复。

    第十一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立,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部分中对共建单位条件的规定。具体申建流程如下:学院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组织编写“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合作协议书草案”,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教务处会同学院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形成初步意见;将评审意见连同合作协议书草案一并报学校审批。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成立实习实训基地,并可从中择优申报国家、省级教育基地。实习实训基地获批成立后,由相关学院院长代表学校与基地所属企业或单位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书(一式四份,学校教务处备案一份,相关学院留存一份),悬挂“湖北大学××××(国家、省、校级)实习实训(实践教育)基地”牌匾。

    第十二条 建设内容:行业特色突出的科技或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开发和数字化改造;实习生参与的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究;实习生参与的新产品研发、产品质量提升和技术难题攻关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实习生参与的政策研究与制度创新等;真实的工作环境、真实的工作压力、真实的项目案例等实训体系构建;学科或职业技能竞赛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活动;教学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实践教育指导师资队伍建设;评审验收和成果出版。

    第十三条 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周期一般为3-5年。

    六、学校主要职能

    第十四条 在学校的指导下,教务处协同校内有关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基地管理的协调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并完善基地管理制度,搞好管理与服务,确保基地建设的顺利进行。

    2.根据学校办学状况,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实习实训基地的布点与建设。

    3.组织审批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工作。

    4.组织、协调其他有关事项。

    七、基地主要职能

    第十五条 基地主要工作职责是:

    1.成立由我校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建的师资队伍和后勤队伍,保证师资力量满足实践基地的教学需求(师生比不小于1:15)、后勤工作有专人负责;

    2.制定科学可行的建设方案和管理细则,要求建设思路清晰,教学任务明确,管理有保障;

    3.建立开放共享机制,校级基地校内开放、省级基地省内开放、国家级基地全国开放;

    4.负责学生实习相关管理细则的制定与落实;

    5.结合生产实际配合学校制定的实习计划;

    6.负责学校与共建单位内部各生产、管理单位的联络工作;

    7.配合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向学校教务处报告基地实习内容及规模;

    8.根据学校要求,负责实习生实习任务的落实工作;

    9.负责兼职实习指导教师的推荐选聘工作;

    10.协助实习带队教师做好实习生纪律、安全等教育工作;

    11.负责教师及学生的住宿及就餐安排工作;

    12.负责实习生安全保障、流行病的预防和卫生管理工作。

    八、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单独预算、专款专用;依法依规、合理使用;绩效考评、奖惩分明。

    第十七条 使用范围:电子资源制作费、图书资料费、成果咨询鉴定费、成果发表版面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设备耗材费、印刷打印费、指导费(不超过总经费20%)、通讯费(不超过总经费5%),各项费用不得超过财务部门管理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严禁开支项目:建筑、装修、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燃油费、学生生活补贴、招待费、车辆维修维护及保险费以及与实践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立项预算使用资金,及时结算,不得超支使用;项目资金支出需经项目负责人经办、学院分管实践教学领导签字、教务处审批、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条 经费只能在建设周期内使用。

    第二十一条 如果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已完成建设任务、通过验收评估并且经费有结余,可予以一定的后续奖励性资助用于项目建设;如果项目建设任务没有完成,经费已使用完毕则需自筹经费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二条 设备购置和经费使用遵守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有关规定。

    九、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参考)

    2.合作协议书(草案)

    3.湖北大学校外实习基地揭牌仪式议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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