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业导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校教字﹝2013﹞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绩效,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业导师,是指针对湖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以其学业指导为核心,兼顾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生活、心理等方面指导的专职教育工作者。
第二章 学业导师选聘
第三条 学业导师类别:
1.学业优秀生导师:指按照《湖北大学学业优秀普通本科生导师制培养办法》(校教字﹝2006﹞4号)要求,为我校部分思想政治素质好、学业基础扎实、学习成绩优异、学习能力强的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导师制培养所选拔的学业导师。
2.楚才学生专业导师:指按照《湖北大学楚才学院导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1﹞25号)要求,为实现楚才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和个性化培养所选拔的专业导师。
3.学业帮扶导师:指按照《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业指导工作制度(试行)》(校教字﹝2012﹞23号)要求,为了帮助和指导受到学业警示学生所选拔的学业导师。
4.学院学业导师:指各学院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所选拔且事先结对备案的学业导师。
第四条 学业导师任职条件:
1.恪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师德高尚,责任心强,为人正派,爱生敬业;
2.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3.熟悉指导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教学过程,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4.原则上必须是中级或相当于中级职称及以上在职教师和教育管理工作者。
第五条 学业导师的推荐与选聘程序:
1.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
2.进行双向选择(导师与学生互选),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同意后实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3.学业导师不得随意更换指导的学生,学生也不得随意更换学业导师。确因特殊情况需更换的,须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更换。对于不负责任和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学业导师,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及时撤销其导师资格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学业导师职责:
1.帮助学生确立学习目标。学业导师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注重学生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以及专业素养的培养,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等素质的全面发展;
2.帮助学生制定适合本人的人才培养方案。应在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特长、志趣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出切合学生实际的个性化培养方案和有较强针对性的培养计划;
3.当好学业参谋。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知识结构优势,对学生选课、专业学习、科学研究等方面进行指导,帮助学生顺利进行专业学习;
4.指导学生学习。帮助学生掌握大学学习规律,克服学习困难,养成自主学习习惯,适应大学学习生活,顺利完成学习任务;
5.引导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引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吸纳学生参与科研实践项目或团队,为学生进一步深造和就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6.密切关注学生学业发展。学业导师每学期至少与学生深入交流3次,且有相应记载;
7.工作须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每学年,应向学院提交工作总结,并对所指导学生做出学习、品行等方面的评价。
第三章 学业导师管理
第七条 学业导师管理机制:
湖北大学本科生学业指导中心在湖北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制定学校学业导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学业导师工作,负责学业导师考核和评优等事项。
学院学业指导中心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制定各学院学业导师具体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在学校和学院学业指导工作中,应把同级学生工作等相关部门、岗位负责人列为工作队伍组成部分。
第八条 学业导师待遇:
1.指导学业优秀生或学业警示学生且考核合格的学业导师,每指导1名学生,每学期计10个学时基本工作量,每个工作量按公共课标准单独计发报酬。超过基本工作量的,据实增计;不足或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核减工作量;
2.楚才学院学业导师工作量按照《湖北大学楚才学院导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1﹞25号)执行;
3.学院学业导师工作量按照各学院导师管理细则执行。
第四章 学业导师考核和评优
第九条 学业导师考核:
1.学校每学年对学业导师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学业导师需填写《指导教师年度考核表》;
2.对学业导师的考核应包括所指导学生的成效与反馈;
3.学业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条 学业导师评优:
1.评选机制:校学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校学业导师的评优工作。学校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学业导师评选,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学业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2.评选资格:参评优秀学业导师的候选人必须完整指导过一届学生并考核合格;
3.评选条件:学业导师必须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胜任导师工作,具有较高的学业指导水平和良好成效。
4.评选程序:个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评审,授予被表彰者“湖北大学优秀学业导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奖励;
5.楚才学院根据《湖北大学楚才学院优秀专业导师评选办法(试行)》进行优秀专业导师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