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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湖北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校教字[2012]48号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服务学生顺利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湖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录取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申请入学前应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本学年度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在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者延期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不得注册。

    第六条 未获注册学生的学籍学业不受学校保障。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七条 学生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及学校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期参加的,应事先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的安排选课、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参与教学活动,考核时应当遵守考试纪律。

    第九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学生因事、因病请假,应当到所在学院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1周及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请假1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如果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的,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向批准方销假。

    第十条 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和所授课程(含重新学习课程、实践环节)的特点,制定所授课程的学习要求和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课前告知学生并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习、军训、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规定的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不得参与该课程的学习成绩评定,情节严重的按《湖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以下统称课程)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进行网上选课、修读并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学分的计算方法按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六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知识、素质拓展类课程。在基本学分达到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学生适当选修一定数量跨学科专业的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参加学校校际项目赴国(境)外交换学习、联合培养的学生,须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校内审批手续,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出国(境)学习。完成规定学业返校后,需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开具的回国(入境)证明和成绩证明到教务处办理学分认定手续。国际(境外)校际合作项目信息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提供和解释。

    第十八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有关程序,经审核认定后可替代学生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接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本人学业档案。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入成绩,百分制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课程以“优秀”、“良好”、 “中等”、“合格”和“不合格”等级制评定,“优秀”、“良好”、 “中等”、“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正常考核、重新学习或补修课程成绩由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社会见习、出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因课程而异。所授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由任课教师决定。缓考、补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军事训练及军事理论、公益活动等课程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采用等级制评定。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及军事训练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学单位确认,可免予参加相关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有实验或者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缺交实验报告或者作业累计超过要求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作业”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二十四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课”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持《湖北大学课程缓考申请表》及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申请并办理缓考手续。对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老师在登记成绩时,应当注明“缓考”字样。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可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补考。未办理缓考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者,即为缺考。缺考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违纪”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由开课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审核并提交,供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自主查询。课程考核成绩同时由任课教师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记分册》并交教师所在学院保存。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可在下学期开学后3个工作日内向开课学院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代为查阅,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成绩如需更正,由开课学院及时报送教务处。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由答辩委员会(小组)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二十九条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训练和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办法按《湖北大学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以平均学分绩点(GPA)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

    第五章 选课、免修、补考与重新学习

    第三十一条 在校期间,学生应当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专业目标制定学习和选课计划,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选课按《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本科阶段选修研究生课程,成绩合格可计本科课程成绩及学分,若被录取为本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校承认该课程成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通过校外研修、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该课程。免修申请必须在每学期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及任课教师提出。第二周由课程主讲教师审查(必要时可面试)认可后,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免修课程考试随同期末考试进行。免修课程的成绩以卷面成绩计,免修课程达60分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应当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该类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评定成绩。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综合论文训练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得申请免修。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及格(或不合格)课程,学校于每学期第三周至第七周集中安排补考,补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补考(含自行放弃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不组织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可以重新学习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凡课程考核成绩因违纪记为零分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论文(设计)未获通过的,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三十六条 凡需重新学习的课程,学生本人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组织办理课程重新学习手续。重新学习课程的学习、考核及成绩由开课学院进行管理。重新学习方式一般为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当重新学习课程与本年级其他课程时间相冲突时,也可申请自学。以自学方式重新学习的学生仍要办理重新学习手续,并征得任课教师同意,接受教师的指导,按时交作业(有实践环节的必须完成实践环节任务),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当重新学习课程与本年级其他课程考试时间相冲突时,必须办理本年级其他课程的缓考手续。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的重新学习次数不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重新学习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因出国等需要取得课程学习的更好成绩,须办理重新学习手续并缴纳相应学分费用。

    第三十八条 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新学习的,学生重新学习的替代课程由所在学院决定,并送教务处审批。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符合申请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接收条件,且已修读课程无不及格记录的一年级学生;

    2.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4.因学校或学院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者。

    符合上述情况1者,可以在高考招生录取同类别范围内申请转专业;符合上述情况2、3或4者,原则上只能在文科类、理工科类的各自范围内申请转专业,且高考总分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的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四十条 转专业事宜由教务处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中发布有关安排。

    第四十一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2.转出学院同意,转入学院考核并签署意见;

    3.教务处审批;

    4.新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获准转专业学生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四十二条 按照学科大类招生入学的学生,在修完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后,可根据学校专业分流的有关要求在学科大类内自主选择主修专业,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1.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2.已被确定为国防生或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专业的学生;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4.应予退学的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可以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否则应予补修。需补修的课程,由转入学院组织学生通过插班学习、自学等方式修读。学生必须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费。

    第四十六条 学生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转入我校的学生,其学分按第四十四条办理。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四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2.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的;

    3.因不能坚持学习或者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所在学院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五十一条 学生自行出国留学,需办理退学手续。如因特殊情况,可申请休学,保留学籍1年;休学期满后未回校注册的,注销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需附校医院证明材料),经学院同意送教务处审批。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审批。

    第五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批准后可续休,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期休学者,按一学年计算。

    第五十四条 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应手续并离校,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者参加课程考试。如有违反者,所获课程学分无效。

    第五十五条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所在学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 学生休学期满不按期复学者,取消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十九条 学生通过学校人民武装部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接受项目资助开展创业实践,可根据服役或创业期限申请保留学籍至退役或创业期满。

    第八章 学习年限与学籍处理

    第六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可以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2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六十一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年的3月份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毕业年级。

    第六十二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如尚未受退学处理,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五月份集中办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清理一次,并按下列规定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学籍处理(休学期间不计算在内)。每次学分清理和学籍处理的结果由教务处下达到各学院,学院必须通知到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1. 在规定学制的第一至第三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3/4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试读处理;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给予退学处理。

    2. 在规定学制的第四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要求学分者,可以结业离校,也可以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十四条 受到学业警示者,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出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的建议,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限为一学年。试读学生必须留级重新学习原不合格课程。试读期满,所修总学分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可解除试读,否则予以退学。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2.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

    3.经指定医院确诊,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患病学生;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

    5.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

    第六十七条 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本人提交退学申请,并填写《湖北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经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批办理。

    第六十八条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学生应及时办理有关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退还学生已预交学费和其他费用的余额。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九条 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在本细则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学生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予以结业,学生结业后不得回校重新学习。

    第七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

    2.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

    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修读跨学科门类专业并达到相应要求者,学校另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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