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校教字[2012]44号
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2年12月21日
湖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专业学士学位,由我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本专业所属学士学位
1.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3.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4.能较好掌握和运用1门外国语,外语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包括体育、艺术类专业在内所有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线,此分数线根据当年所有毕业生四级考试成绩确定;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须通过本语种或第二外语的专业四级考试;
5.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不符合第三条4、5项规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1.受处分后的修业期内,获得校“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
2.受处分后,所学必修、专选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3.毕业当年考取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或获准出国攻读学位;
4. 毕业当年考取公务员或者参加边远地区支教;
5.在素质教育创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6.获得授权专利或在学校确定的重要期刊上以第一署名发表学术论文;
7.毕业论文(设计)被评为校级优秀。
第五条 所修学分未达到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申请延长学制达到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符合下列要求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1、获得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2、原则上应于主修专业毕业当年完成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修满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对本院毕业生的思想素质、学业成绩及外语水平等相关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初审结果报教务处复核;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2.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成人本科教育及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另行制订。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校对:钟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