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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校继教字[2012]22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各联办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2年12月31日

    湖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质量,使课程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课程考核的主要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主要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综合运用能力及创新能力。

    第三条 根据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和实践考核三种。公共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必须安排考试,独立的实践课和以技能培养为主的课程安排实践考核,其余课程则根据学员实际和课程特点酌情安排考试或考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四条 每学期末安排的考试课程应为本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安排”中所列的教授课程,补考课程为前一学期考试缺考或不及格的课程。

    第五条 每门课程考试安排的考试人数(学员)应为函授站在继续教育学院成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教办)注册登记的各专业人数。函授站根据成教办提供的各专业“考试考核记分册”上学员名单组织考试。

    第六条 函授站应于课程正式开考前一个月将“考试安排”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教学办),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制卷、组织考试。考试安排的格式,统一使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文档下载”栏中的“湖北大学高等教育考试安排表”,并应逐项填写准确、清楚。

    第七条 考试课程的试卷命题一般由主讲老师负责。每门课程命2套(A、B)难易程度、题量相当的试题及配套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八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要能反映本门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内容和题型要科学合理。试题格式见湖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文档下载”栏中的“试卷格式下载”。

    第九条 试卷命题完成后,函授站应将每门课程试题(A、B)及配套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制成纸质版和电子版,于课程正式开考前1个月交教学办审核,符合要求的由继续教育学院监督制卷。

    第十条 试卷评阅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答卷情况,实事求是地衡量学生对本门课程内容理解、掌握和综合运用的情况,阅卷老师按评分标准公平、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所评定的成绩应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该门课程学习情况,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第十一条 试卷评阅一律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

    第十二条 试卷评阅均以正分标示,不打负分。试卷上每道小题均须标实际得分(若该小题得分为0分,则标为0),每道大题均须标总分,填于该大题题首,各大题总分须标于试卷卷头。坚决禁止给空题或错题送分的现象。

    第十三条 合分、登分要认真细致,保证小分之和与总分、题首分与卷首分、卷面分与成绩记分册的分数完全一致。评卷老师须在试卷“阅卷教师”处签字。

    第十四条 评卷过程中更改各小题分,要由评卷人在更改处签字。

    第十五条 评卷结束后,函授站须组织人员进行试卷质量抽查工作。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1个月内,函授站应将考试试卷、成绩记分册等一并交至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验收,确认合格后,由成教办登录考试成绩并存档。

    第十七条 试题样卷由函授站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试卷专管人员交接,由教学办组织试卷的印刷、密封、装袋。应加强试卷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试卷泄密,应及时报告学院教学办作突发事件处理,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所有课程考试,学生必须同时出示身份证、准考证或学生证,无证者不能参加考试,遗失证件必须补办。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开考后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第十九条 学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与考试相关的任何文字材料,携带的物品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学生须随身携带贵重物品,桌面、桌内除答卷必需考试用具外,不得存放其它东西。

    第二十条 考场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布置。学生必须对号入座。考场内不准吸烟,开考后关掉手机等通讯工具,保持考场安静。

    第二十一条 分发试卷时,考生不得离座。接卷后,检查试卷是否缺页、缺题,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学号,未填写或填写不清楚的,该科试卷作废。答题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注意答案字迹清楚、卷面整洁。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期间,学生除因突发疾病经监考教师同意或交卷可离开试场外,不准以其它理由离开试场。学生无故离开试场后,不得再进入试场继续考试。

    第二十三条 试题答毕,将试卷反扣桌上,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考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期间,除巡视员、监考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试秩序,严格遵守监考纪律,考场内不准使用手机,不准阅读书报,不准聊天,不准吸烟,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 ;

    2、检查学生是否携带身份证、准考证,严禁代考;

    3、检查学生是否填写学号、姓名;

    4、准时发卷、收卷,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5、清点参加考试学生人数并记录缺考人数;

    6、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有关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考试期间不得擅离考场。

    第二十七条 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应严格按本办法的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填写“学生考试违纪登记表”,注明学生违纪作弊的方式、情节等情况,经违规学生及监考老师当面签名确认,及时交学院教学办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不负责解答题意,但对学生提出的试题文字不清之处应予以答复。监考人员不得与学生在考场内随便交谈。

    第二十九条 加强考试巡视工作。学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组织专职巡视队伍,定点整场巡视考场。巡视人员应及时做好考场巡视评估工作,作为监考人员下一轮上岗的依据。

    第三十条 按照学籍管理条例,每名学生每门课程最多有三次补考机会。第一次,即为正常考试不及格和缺考者组织的补考,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轮面授期间;第二次,即为补考不及格和缺考者组织的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前半年内进行(考试舞弊,经个人申请,院领导批准同意补考者,可参加此次补考);第三次,即为前两次补考不及格和缺考者在毕业后半年内组织的补考。第三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考试,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各函授站应加强考试纪律教育,对违反考试规则和舞弊的行为须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处: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的;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或未经老师同意擅自走出考场的;

    3、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的;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5、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的;

    6、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但不属舞弊的行为。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考试资格,所考课程成绩作“不及格”记载,直接参加下学期该课程的补考。

    第三十三条 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处:

    1、开考后试卷下垫有夹带、书籍或笔记本的(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在书写工具和身体有关部位做夹带的;

    3、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的(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的(双方同样处理);

    5、考试中互相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的;

    6、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的;

    7、交卷后再改动试卷的;

    8、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9、偷考卷者。

    对考试舞弊行为,学校将作严肃处理:对舞弊1门次的,本科段学生取消学士学位申报资格;对舞弊2门次的,作退学试读处理,并按当年学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当年的重修费;对有舞弊3门次、偷考试卷或代考任何一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勒令退学处理。舞弊处理决定将通知学生单位,并公布于众,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考查和实践考核

    第三十四条 考查和实践课程的考核由函授站自行组织。考查课程的期末考核可采取课程论文(如读书报告、文献综述、课程综述)、课程设计、调研报告等形式进行,实践课程的考核可采取实践能力测试、专业技能测试等形式进行。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函授站应将学生考核材料(学生的试卷、论文、设计、报告等)及考核成绩一并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论文按《湖北大学校成教字[2001]7号》文件要求执行。论文成绩评定后,成绩及毕业论文一并交教学办。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校对:彭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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