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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本科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校教字﹝2017﹞4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习、实践环节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实习实训基地的原则

    (一)学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由学院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实习实训基地由所在学院向教务处申报备案,签订协议后设立。

    (二)各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实践教学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原则上每个专业必须至少建立两个较为稳定的校外基地。

    (三)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并尽可能立足本省本市、就地就近,以便于开展工作,节省经费开支。

    (四)对部分跨学科专业、跨学院且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并能接纳大量学生的实习实训基地,由相关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组织学院申报、遴选、专家评审、学校立项,可以学校名义建立校级实习实训基地。

    (五)学校建立由“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构成的四级实习实训基地体系,高一级实习实训基地在已立项建设的低一级别基地中遴选申报立项建设。

    二、建立实习实训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我校学生完成实习实训教学任务的基本要求。

    (二)有能力满足一定数量学生实习、实践必需的学习、劳动保护和生活条件。

    (三)基地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

    (四)校企合作关系紧密,产、学、研相结合。

    (五)能长期保持稳定。

    三、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

    (一)各学院原则上应保证每个专业至少建设两个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基地应能满足80%以上的学生进行实习、实践活动。

    (二)对符合建立条件的基地,经共建双方协商,可由学校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实习实训基地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双方合作目的、建设目标、教学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年限等内容。

    (三)协议签订后,可在基地悬挂“湖北大学——XXXXXX实习实训基地”铜牌。

    四、实习实训基地的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对全校实习实训基地进行统筹协调,学院负责基地的建设工作,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安排实习、实践内容,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院要加强对实习实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对协议到期但建设良好的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学院应保存好基地建设和学生参加实习、实践活动的相关资料和文档。

    (三)教务处应会同相关单位不定期到实习实训基地抽查和评估,保证实习、实践环节教学质量,对于不能满足实习、实践教学要求或连续3年未接收我校学生的实习实训基地予以撤销。

    (四)为了保证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维持,对于校级及以上实习实训基地,学校给予建设经费支持。

    (五)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可以报销的费用包括差旅费、校外指导教师劳务费、学生补助、基地铜牌制作费等。各种费用票据经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字审核并经教务处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财务手续。本项经费必须用于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维护,不得挪用。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文件《湖北大学本科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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