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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科技创新群体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校科字[2006]19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科技创新群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科技创新群体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科技创新 群体 办法 通知

    湖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11月30日印发

    校对:孙翠娥

    湖北大学科技创新群体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凝聚、稳定并支持一批优秀科技创新群体,提升学校科技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高层次科技人才的管理机制创新,倡导和培育团队精神,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培养拔尖科技人才。在实施团队计划中,要鼓励大胆探索,鼓励学术争鸣,鼓励学术交叉,鼓励合作、竞争,营造拔尖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二条 湖北大学科技创新群体(以下简称创新群体)包括: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创新群体、湖北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湖北大学科技创新团队。

    第三条 创新群体的学术水平在学校同行中应具有明显的优势,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四条 创新群体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5-10人),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共同研究的科技问题、良好的科研合作基础以及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鼓励不同学科背景的人员合作组建创新群体。

    第五条 创新群体应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一般应以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为依托。

    第六条 创新群体的核心成员一般应由3-5人组成,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最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核心成员都应具有较强的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团队其他成员,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可由各核心成员组织。核心成员不能同时参加2个及以上的创新群体。

    第七条 创新群体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团结同事,在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力;近三年曾主持过省部级重大项目或国家级项目;取得了水平较高的学术成果,曾获省部级及以上的科技奖励。

    第八条 在创新群体建设期内,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配套划拨建设经费。科研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在创新群体建设期内,创新群体负责人应组织创新群体成员开展经常性的学术交流,鼓励合作、大胆创新,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创新群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会议,核心成员每年应有一定数量的共同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 创新群体的科研成果实行综合计分分享制,即根据每位成员的实际贡献来计算分值,淡化成果的署名排序。

    第十一条 创新群体负责人每年应向学校科研处提交创新群体年度工作报告,科研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创新群体的工作进行整体考核。考核实行“同上同下”原则,对评估为优秀的创新群体予以滚动支持,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创新群体,将视具体考核指标限期整改或取消作为创新群体建设的资格。

    第十二条 创新群体负责人要对群体成员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研究任务的人员实行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科研处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创新群体进行中期检查和项目结题,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创新群体成员学术水平、学术影响的变化;争取到的省部级重点项目和国家级项目的立项数量;成果获奖情况;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及收录的情况;形成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科技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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