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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 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校科字[2006]18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重点研究基地 办法 通知

    湖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11月30日印发

    校对:孙翠娥

    湖北大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各类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大学重点研究基地包括: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共建的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

    二、 管理体制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依托湖北大学,挂靠相关学院(系),分别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学院(系)的指导、领导和监督。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全面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的各项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学术委员会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能是研究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定开放课题,组织论文答辩和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应吸收外单位和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参加,校外专家数应达到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次更换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

    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由学校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聘任,任期5年,可以连任,其职责是:按照重点研究基地申请书的内容,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目标建设任务书”的落实;按照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负责开放基金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制度,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正常运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的科技统计工作,以及年度工作报告、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材料的整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各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协调各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方面事宜;监督和检查各重点研究基地的经费使用情况;推荐和考核各重点研究基地主任;评估各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各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宏观管理,监督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方案的执行和经费使用。学院(系)负责检查和督促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方案和经费使用计划的制定,通过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方案和经费使用计划。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使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三、人员管理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建设需要设定人员编制,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开放、联合、流动、竞争的人员管理机制,固定人员应占研究基地所有工作人员的2/3以上。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全员聘任制。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由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和重点研究基地挂靠的学院(系)提出候选人,经学校同意后上报重点研究基地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同意后正式聘任。其他人员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享有对基地其他人员的续聘和解聘权。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引进中青年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及国外知名学者,紧密围绕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大力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部)级基础研究与重点科技计划的科研任务。

    四、科研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开展学科前沿和交叉学科等领域的研究,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发展计划和重点发展领域,先期启动,积极承担国家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总体研究方向由其学术委员会确定,重点研究基地主任负责组织总体实施。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应积极组织本研究基地人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积极推出研究基地已有的科研成果申报奖励。基地在建设期内,平均每年至少应有1-2项国家级项目或2-3项省部级重点项目获批准立项,3年内有省部级获奖成果。建设期满后,研究基地每年应有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定期有获奖成果推出。

    第十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在建设期内下拨研究基地开放基金后,研究基地主任应根据重点研究基地的总体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课题,定期发布开放课题指南,每期开放课题的立项必须保证有不少于1/3的项目为校外专家承担。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开放课题的设置,发挥本研究领域在省属高校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成为科学研究的公共平台。

    第十九条 凡利用重点研究基地的条件完成的科研任务及取得的科研成果归重点研究基地所有(与实验室事先有协议的除外)。

    五、研究基地的开放工作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成为本领域科学研究的公共平台,要通过开放课题的设置在湖北地方高校中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开放课题实行基金制。经费由省教育厅下达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研究基地主任负责开放课题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组织学术交流,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开放课题的水平,每年至少应组织1-2场有影响的学术报告,聘请国内外专家来研究基地工作和讲学。同时,鼓励研究基地科研人员积极申请和承担依托在外单位的其他国家、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的开放课题。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六、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主要包括:重点研究基地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建设经费和开放基金;学校匹配给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经费;重点研究基地自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开放基金主要用于设置开放课题。各重点研究基地可预留开放基金的10-20%用于研究基地的学术交流和主办、承办大型学术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匹配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基地的条件建设,各重点研究基地可将建设经费的3%作为基地的办公费用,其余经费只能用于研究基地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开放基金和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前,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应召集研究基地的专家认真研究、制定经费使用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必须征得本研究基地2/3以上的专家同意,由学院(系)院长(系主任)办公会批准,上报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开放课题经费和重点研究基地自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湖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字[2006]11号)执行。

    七、评估与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查、考核和评估。

    第三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重视基础性管理工作,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归档和保存,研究基地每年应向所在学院(系)和学校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凡在中期检查中发现重点研究基地没有按建设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的,学校将缓拨或停拨其配套建设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评估验收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学校将追加一年的建设经费;评估验收为“不合格”的重点研究基地,学校将取消其所在学院(系)3年内申报其他重点研究基地的资格。

    八、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大学关于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和其它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办法》(校科字[200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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