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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社会助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校学工字﹝2013﹞6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社会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社会助学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3年5月15日

    湖北大学社会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校社会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资助的育人功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健康成长成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助学金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我校捐赠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以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专项助学金。

    第三条 社会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生。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社会助学金的管理和评审,各项助学金的评选管理细则在与资助方商议确定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和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的社会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五条 鼓励各学院努力拓展资助渠道,争取社会资助,各学院设立的助学金的评选管理细则由学院和资助方商议确定,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各学院在评选结束后将受助学生名单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六条 申请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七)符合资助方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助学金的资助标准由资助方决定。

    第八条 同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学年内获得资助总额超过5000元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其他资助。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相应的评选通知并在校内公布,各学院做好宣传和申报工作,保证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十一条 符合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助学金申请表,由学院助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初选,并将名单公示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结果进行评定,确定最终名单,由资助方确认无异议后公布受助学生名单。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类社会助学金一般直接划拨入学生的银行卡或校园卡中。学校为各类助学金设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核实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从当月起中止发放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上一学期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超过2门;

    (四)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和不文明习惯等;

    (五)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

    (六)其他不符合资助方要求的。

    尚未发放的助学金由学校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应同时将替换的继续享受该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 受助学生应当主动与资助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等)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汇报思想、学习、生活情况等。

    第十六条 学院每学年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受助学生学年奖惩、学习成绩、综合表现等信息,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其信息提供给资助方。

    第十七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学院要以学生自育委员会、自强社等学生组织为依托,加强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各类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将对获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助学金的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国家助学金外的各类社会助学金。各项助学金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印发

    校对:黄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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