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字〔2021〕4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修订)》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校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
2021年4月20日
湖北大学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学院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方案;
2.落实学院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3.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重要事项,学院党内表彰奖励和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推荐等重要事项;
5.学院党委自身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有关干部工作事项,负责学院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任免调整(或研究提名所属内设机构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研究决定基层党组织书记、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配合学校完成党务工作人员、辅导员的配备并负责管理;
4.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或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等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教风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审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对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重要事项的领导。
(八)其他需要学院党委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委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涉及学院办学方向的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和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涉及学院人才培养的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教师引进和培养、教学和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参与学术交流和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四)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各类讲座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职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等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由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工作需要,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临时召开。召开会议一般应提前通知出(列)席人员。
第七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委员主持。全体学院党委委员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非党委委员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专职组织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学院党委书记根据会议议题决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调整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遇有特殊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列入临时议题。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党委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涉及教职工职称评审、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支部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委请示后再议。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党委书记应当末位表态。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形成决议,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逐人表决。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决议分为四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指定专人做好会务和会议记录等,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督促落实和存档备查。
第四章 纪律监督及责任落实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凡涉及本人及亲属的事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做出的决议和决定,会议成员应尊重、维护、执行,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向联系校领导汇报。适合公开的会议内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并及时向师生传达,发挥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后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七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委委员分工落实到人,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会通报。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察、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对决策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科性学院党委,其他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湖北大学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试行)》(校党字〔20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