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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人字﹝2021﹞25号-湖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1-17

    校人字﹝2021﹞25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大学   

                                                                     2021年6月23日



    湖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教职工纪律观念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6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考勤管理是人事管理的基础,是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秩序的关键。考勤结果是教职工年度考核、奖励惩处、兑现薪酬福利的重要依据,校内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务必高度重视,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在职教职工(包括学校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新职工自报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开始纳入考勤管理。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全职在岗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在外从事兼职兼薪等活动。

    第五条 所有专任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不得无故缺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第六条 各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考勤制度,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考勤工作责任人,并由专人负责考勤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据实向人事处报送上月考勤情况,如有请销假的,须同时附上教职工请假申请表或销假单。考勤工作责任人和工作人员均须在考勤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学校根据考勤结果核发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九条 凡有考勤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请假类别

    第十条 事假。教职工因个人事宜必须请假的,经批准可以请事假。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1年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1年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一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凭校医院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办理病假手续。患急症的、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不能按时回校工作的,返校时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及检查费发票等证明材料,补办病假手续。

    超过6个月的长期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愈后仍继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病假超过1年的,应每年提交二甲以上医院诊断结果及病休证明。未按期提交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探亲假。来校工作1年以上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内进行。探亲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出国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出国探亲费用自理。

    (一)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1次;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1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1次。

    (二)教职工因配偶系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且婚后在国外学习时间达1年以上的,可申请出国探亲1次,探亲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配偶系其他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及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教职工,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三)赴我校共建孔子学院(课堂)工作或执行各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赴国外长期工作任务的教职工,其配偶的随任或探亲按各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或不能重复享受探亲假:

    1.夫妻双方在当年已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假的,另一方不再享受对配偶的探亲假;

    2.教职工的父母与教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在探望配偶的同时也可探望父母的,不再享受对父母的探亲假;

    3.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并休产假的,当年不再享受对配偶的探亲假;

    4.其他不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的人员。

    第十三条 婚假。符合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可享受3天婚假。夫妻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学校视路程远近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第十四条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可休3天丧假。如直系亲属在异地去世需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学校视路程远近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第十五条 生育假。生育假分为产假、护理假、流产假和哺乳假。

    (一)产假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工,正常产假为12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难产的加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加假15天,上述假期可累计计算。

    (二)护理假

    配偶正常分娩后,教职工可享受10天护理假。

    (三)流产假

    女教职工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15至30天;怀孕满12周未满28周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四)哺乳假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可休哺乳假。每个工作日的劳动时间内可哺乳含人工喂养婴儿两次,每次一般为30分钟;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从单位往返哺乳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治疗期间凭所在单位报告、具备资质的医疗构诊,按工假对

    第十七 老年人护理假。教职工需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的父母,可申请老年人护理假,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护理时间;作为独生子女的教职工申请老年人护理假,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护理时间。教职工请老年人护理假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0天。

    第四章 请销假程序

    第十八条 教职工请销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北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表》或《湖北大学教职工请假销假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外出,按中共湖北省委教育工委、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副校级领导干部外出应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请销假。

    中层正职领导干部请假,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并报学校组织部备案;中层副职领导干部请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学校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条 教职工一次请事假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审批;6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11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履行审批、报批及销假等手续。请假须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短期外出含出差、学术交流、社会调查等的,按照审批权限、程序和要求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五章 请假期间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在规定的事假期限内,工资全额发放。超过规定期限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请事假每超过1个工作日,日工资全额扣除。日扣发标准为:(月基本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月计薪天数。

    第二十五条 工病期间工资待遇按准执行。

    (一)基本工资: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不满 10 的,基本工 90 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90%发放。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病假当月累计15天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病假当月累计超过15天的,扣发因病假缺勤工作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三)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其病假期间享受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学科性学院教职工请病、事假的,学院按其完成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发放。机关和直属单位教职工请病、事假的,学校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日扣发标准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月计薪天数×月数)。

    第二十七条 假、婚、丧假、生育假、老年人护理假。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工资额发放。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规定工伤期内待遇国家、北省关工政策行。

    第二十九条 试用期教职工休产假、病假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产假、病假待遇比照转正职工待遇执行。

    第六章 旷工

    三十 教职工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或超假不归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旷工者,按以下标准扣发相关待遇(情形严重的加倍扣发):

    (一)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以内的,按日扣发相关工资,日扣发标准为:(月基本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月计薪天数;累计旷工4个工作日以上7个工作日以内的,扣发半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累计旷工8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内的,扣发2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累计旷工16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内的,扣发4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内的,按日扣发相关工资,日扣发标准为:(月基本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月计薪天数;连续旷工4个工作日以上7个工作日以内的,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8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内的,扣发4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旷工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日扣发,日扣发标准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月计薪天数×月数)。

    第三十二条 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学校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校人字〔2004〕43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和湖北省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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