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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党字[2021]3号-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议事决策规则(修订)》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1-19

    校党字20213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修订)》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校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

    2021年4月20日



    湖北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的会议。要保证党政联席会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各项决议决定

    2.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

    3.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大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保密工作、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10.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岗位设置等重要事项;

    2.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3.教师引进和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参与学术交流和社会活动等重要事项;

    4.教职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薪酬分配等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5.教职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人才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和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和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实习基地建设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学生导师遴选等学生教育管理重要事项。

    (四)学位点申报,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各类讲座科研平台和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等涉及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重要事项。

    (五)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六)学院表彰、奖励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形成的决议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查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院党委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做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召开会议一般应提前通知出(列)席人员。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根据议题内容,确定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党委书记、院长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可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 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 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做好调研、论证,并形成可行性方案,在会前报党委书记和院长审定。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院长会前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意见。

    第十  党委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或向学校请示后再议。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院长或者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末位表态。

    第十  党政联席议决定重要事项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形成决议,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  党政联席决议分为四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指定专人做好会务和会议记录等,决定事项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督促落实和存档备查。


    第四章  纪律监督及责任落实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凡涉及本人及亲属的事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做出的决议和决定,会议成员应尊重、维护、执行,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向联系校领导汇报。适合公开的会议内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并及时向师生传达,发挥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后向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决议实施需要多个分管院领导共同完成的,会议须确定一人为牵头人。

    第十  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察、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对决策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科性学院,校内其他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湖北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试行)》(校党字〔20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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