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组字〔2023〕2 号
关于印发《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试行)》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
2023年1月6日
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学校党委对党校工作的领导,推进党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学校党校”)是学校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教育培训党员、干部、高层次人才、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的主渠道,是学习、宣传、研究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党校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以及学校中心工作,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和优秀的师生党员队伍,发挥干部培训、理论武装、思想引领作用,为国家和学校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条 党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校姓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党校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合一;
(三)坚持质量立校,积极探索和遵循党校教育规律和党员干部成长规律,提高教学和管理水平;
(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
(五)坚持从严治校,大力弘扬学习之风。
第五条 党校对学员的教育培训目标:
(一)坚持对党忠诚,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锻造过硬党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记“三个务必”,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四)敢于担当作为,勇于开拓创新,增强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善于分析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问题;
(五)全面提升自身素质,增强工作本领,具备胜任高校事业发展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六)严守纪律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学校党校校长由校党委书记兼任,常务副校长由分管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兼任。学校党校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设置党校办公室,负责处理党校日常工作。
第七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培训任务的需要,学校党校下设若干分党校,分党校设置原则上以各二级党组织为办学主体,分党校的成立与撤销由学校党校批准,各分党校接受学校党校和所在二级党组织的双重领导。分党校校长由所在二级党组织书记兼任,各分党校应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党委是办党校、管党校、建党校的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党校工作的领导:
(一)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每年至少专题研究党校工作一次;
(二)制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师生党员参加党校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将干部培训考核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管理的重要参考;
(三)定期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到党校讲课、作报告、与学员座谈,每年领导干部讲课总课时占党校主体班次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 20%;
(四)加强党校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培养、经费保障、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等;
(五)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六)将党校工作纳入党委党的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内容。
第九条 学校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对党员、干部、高层次人才、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等进行培训;
(二)承办有关专题培训班、研讨班;
(三)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重点研究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四)参与学校党委关于党校工作政策以及党员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工作;
(五)开展同国内高校党校和相关组织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六)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分党校的基本任务是承担本单位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任务,重点抓好内设机构党员、干部、党支部书记(委员)、学生骨干、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协助学校党校完成培训任务,完成所在二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分党校工作。
第三章 班次设置
第十一条 党校主要班次包括各类干部培训班、党组织书记培训班、党员骨干培训班、发展对象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以及根据上级和学校党委要求开设的相关专题培训班。以短期集中培训和轮训为主要形式。为配合学校加强服务地方建设,根据需要可承担地方党组织委托的有关培训任务。根据归口管理的原则,学校有关单位举办的党员、干部培训活动,经向党委组织部报备后,可纳入党校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任务的不同,教学内容有所侧重:
(一)干部培训由学校党校组织实施。主要聚焦学校中心工作需要,突出提高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以提升专业能力为重点,着力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对年轻干部的教育培训,要突出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思想道德教育、优良作风教育,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和专业训练。
(二)党员和党务骨干培训可根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要求,由学校党校、分党校或校内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主要突出政治功能,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坚定信仰、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切实加强党的创新理论、党建工作实务、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党性党风党纪等教育,努力建设高质量的党员和党务骨干队伍。
(三)发展对象培训由学校党校组织实施。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 24 个学时)。
(四)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由各分党校组织实施。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为重点,广泛开展党章、党规、党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的学习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不断深化对党的认识,切实端正入党动机,坚定入党信念。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16 个学时。
(五)高层次人才培训和党外代表人士培训可根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要求,由学校党校、分党校或校内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主要以加强政治引领吸纳、弘扬爱国奉献精神、增强政治认同感和向心力为重点,组织开展世情国情党情校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理论研修。
(六)专题研讨班由学校党校组织实施,主要围绕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学校党委的中心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研究确定培训对象和培训专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题培训。
第四章 教学运行
第十三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教学内容应当坚持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着眼于提高学员的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以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同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党校教学应当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 70%。党校的主体班次中要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 20%。
第十五条 党校应努力创新教学方式,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互动式教学方法。加强在线学习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网络培训,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教学模式。
第十六条 规范党校教学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到培训有计划、教学有安排、管理有制度、工作有考核、效果有反馈,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党校应当重视教学研究工作,加强对党的理论与现实问题的研究,结合学校党校工作实际,围绕高等教育发展和学校改革发展,积极开展理论研究。
第十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倡导崇尚学习、勤奋学习的风气。围绕高等教育发展和学校改革发展,鼓励教师与学员之间、学员相互之间切磋交流,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五章 师资队伍
第十九条 党校师资队伍建设是党校发展的关键。根据党校工作课程设置、管理服务等实际需要,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的适应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党校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党务知识,非专任教师原则上需具备三年以上党务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能力、科学研究能力,能胜任党校教学培训工作要求,认真备课,精心施教;
(五)热爱党校事业,学风严谨,品德高尚,遵规守纪。
第二十条 党校教师以兼职为主,实行动态考核管理。选聘主要对象包括校领导、党群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校外党政领导干部、知名专家、先进典型人物及对党建理论有一定研究的离退休教职工等,除此之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及其他具备党校教师任职条件的各级干部教师可按程序申请担任党校教师。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学效果、理论研究等工作的实际完成情况,参照学校相关标准给予党校教师课酬。
第六章 学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训目标的重要环节。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要求,严格培训规定,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二十三条 学员管理包括党性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党性教育应当贯穿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应当加强导学、促学、督学,引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组织管理应当完善并且严格学籍、考勤等制度,注重发挥学员班委会作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员日常教育管理。建立专职组织员队伍,聘请一批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党员干部担任党校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党校各个班次根据实际需要可建立学员临时党支部,组织学员开展政治学习,对学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员培训过程管理。党校应当严格执行学员请销假制度,参训学员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培训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席。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须按相关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时数的 1/7,超过的不予结业。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员培训情况考核。全面考核评价学员的学习态度、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学员是干部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学员是预备党员或发展对象的,考核结果作为转正和入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党校结业证书是学员参加培训的凭证。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结业证书。因故未按照规定参加党校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做好学员教育培训资料整理工作,及时立卷归档,确保党校工作延续性、规范化,为培训信息查询、使用提供服务。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党校基本教学条件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教学场地和设施,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和条件开展党校教育培训工作。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积极支持分党校工作,为分党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为分党校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教育培训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和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其他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