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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字[2012]47号-(湖北大学因公护照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校外字[2012]47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公务普通护照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公务普通护照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21221


    湖北大学公务普通护照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务普通护照是因公出访人员的重要身份证件。为加强学校公务普通护照的管理工作,根据外交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公务普通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普通护照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上级外事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公务普通护照的收缴与管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指定专办员,负责全校因公出国人员公务普通护照的申办、领用、登记、收缴、保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严格履行公务普通护照登记手续,定期清理和催缴护照,定期向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汇报护照收缴保管情况。

    第五条 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回国15天内将其所持公务普通护照上缴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上缴护照,且屡催不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按规定程序上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做吊销处理,并停止该持照人今后因公出国(境)证件的申办。

    第六条 领取公务普通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自出国任务取消之日起,于7天内将护照上缴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如需因公再次出国时,可凭新的《出国任务批件》,重新领用公务普通护照。

    第七条 未经学校上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公务普通护照持有人不得擅自持照到外国领事馆申办签证,也不得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申办签证,更不得将公务普通护照交由外方申办签证。

    第八条 公务普通护照持照人不得使用公务普通护照办理出国探亲、旅游等个人事务。

    第九条 公务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工作调动、辞职或离退休手续等,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按规定收缴其护照,并交回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在国外滞留不归人员或出走人员,经核实无误后,学校立即上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护照吊销手续。

    第十一条 如持照人在境内不慎将公务普通护照遗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报告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规定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注销护照。如公务普通护照在境外遗失,持照人应及时向当地警察部门报案,并立即向我驻当地使(领)馆办理报失、申办新旅行证件等手续;同时,持照人应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规定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注销护照;持照人回国后应及时将补发的旅行证件上缴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提交护照遗失经过的书面材料。持照人如未及时报告遗失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视情暂停或取消其今后申办公务普通护照的资格。

    第十二条 对过期失效的公务普通护照,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规定上缴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后交还持照人留存。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有责任协助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做好公务普通护照的收缴与管理工作,确保公务普通护照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收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2年12月21印发

                                             校对:黄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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