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校人字﹝2014﹞40号
  
 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指导意见(试行)》(鄂教人[20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施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旨在以建设国内知名、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大学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提升师资队伍整体水平。
 实施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应坚持“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基本原则,合理设岗、分类引导、科学评价、动态调整、激发潜能,实现师资队伍多元化、个性化、人性化管理,逐步建立“非升即走”、“非升即转”的教师流转机制,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个人职业发展的有机结合。
 二、岗位设置与分类
 (一)岗位设置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和建设发展需要,核定各学院教师编制数和各类教师岗位数比例。
 (二)岗位分类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将教师岗位分为四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各类教师岗位职责如下:
 1、教学为主型教师:开展高质量的课程教学和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工作,每年须完成一定量的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教学为主型岗位以承担公共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实验实践等教学任务的教师为主。
 2、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同时承担课程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每年须完成一定量的课程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   
 3、科研为主型教师:主要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须承担各类国家级、省级重点或重大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或重大横向项目,并承担适量的课程教学工作。
 4、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师:主要开展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经营管理、科技咨询与教育培训等社会服务工作,为学校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适当承担实习实训、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
 三、组织实施
 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采取学校主导,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先试点、后铺开的方式稳妥推进。
 (一)学校成立实施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工作,审定各学院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
 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与聘任工作组,由院长、院党委书记担任组长,成员一般为7-9人,其中一般教师比例不低于20%。工作组名单报学校备案。
 工作组负责明确本学院发展规划和阶段性目标;拟定教师分类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核算教师编制和岗位数,明确教师岗位分类标准、岗位职责、分类考核、薪酬分配的实施细则。在制定规划、目标、方案等过程中要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教师意见。
 各学院实施方案及细则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三)在岗教师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选择其中一个类别,按照学院实施方案聘任到岗。
 四、几点说明
 (一)学院制定的各类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标准,应不低于学校标准。
 (二)教师晋升教授、副教授后,须按照本人晋升申报时所选确定其岗位类别。
 (三)新进的副高及以上级别专任教师在进校时须明确其岗位类别。
 (四)教师岗位类别调整原则上应在聘期满后进行,因在某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可经申请获批后调整岗位类别。
 (五)年龄在55岁以上的教授、副教授,根据本人意愿可申请按学校原教师岗位聘任办法进行管理。
 五、本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4年10月27日
  
  
  
  
  
  
  
  
  
  
  
  
  
  
  
  
  
  
  
  
 附件:
 湖北大学教师岗位类型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现聘专业技术职务  | 
       | 
    受聘时间  | 
       | 
    学历学位  | 
       | 
   
   
    所在单位  | 
       | 
    现聘管理职务  | 
       | 
   
   
    个人申请岗位类型  | 
       | 
   
   
    申请理由                              | 
   
   
    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备注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