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校审字[2006]30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保障建设、修缮投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包括国家预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和学校自筹(含引资)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校内各单位投资维修、改造的工程项目;设备安装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是指从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为止,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具体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加强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建设和修缮投资真实合法、使用合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利益。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包括:学校任何资金投资的、任何单位实施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如建筑、装饰、水电绿化、道路、信息网络等)。
第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规,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是否落实,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二)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是否完整、合规,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招标,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标底(控制价)编制的方法是否合规,造价是否真实;标底造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是否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工程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方式以及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四)与设计、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五)校内所有工程项目签订的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合同应送学校审计处审查后方可签订,合同签订后及时送学校审计处备案。
第七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拆迁费用及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调整概算和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第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二)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合同)是否准确、合规。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审核程序
(一)学校审计处参与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各项招标工作,对标底(控制价)拟定的合规、合理性以及招标过程的合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二)在学校内部进行招标(议标)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应在评标之前对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三)工程进度(预付)款的拨付审核。工程进度(预付)款的拨付时间和金额应与合同相关条款相符;工程进度款要控制在工程合同价款的80%以内;按学校规定审核后方能支付。
(四)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和价款变更,须由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以书面形式报告,并经基建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后报审计处备案。学校审计处审查变更是否按预算审批权限报批,变更价款是否合理。
(五)基建管理部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主体验收时,应通知学校审计处参加。学校审计处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具体项目进行抽查。整体工程项目完工后,基建管理部门应提前3天通知学校审计处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六)工程项目决(结)算由基建管理部门初核后送学校审计处审计,学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在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十条 审计资料的提供
基建管理部门、修缮项目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工程项目的审计,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调整文件等;
(二)工程结(预)算书及工程量编制底稿;
(三)施工图及竣工图;
(四)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图纸会审及有关的施工前期资料;
(五)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
(六)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工期延期联系单;
(七)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基础处理核定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核定单等有关施工记录;
(八)施工日记、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现场签证的工程价款调整资料、建设期相应的工程计价依据及主要材料价格信息;
(九)经签证认可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及相应的发票复印件,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十)工程概算书或预算书、标底、投标报价表、竣工结算书;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含工程管理文件材料、工程技术材料、工程施工记录、工程试验检验记录、工程质量验收文件材料、桩基工程文件、工程物资文件材料、工程测量记录等);
(十二)无图纸的维修改造工程,应提供基建管理部门对施工结(预)算工程内容及数量的审核意见;
(十三)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垫付工程款明细表、工程中间结算等工程价款支付情况;
(十四)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委托参加结算审核人员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五)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咨询资料。
上述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所有工程项目送审时应同时提交已填写好的《基建、维修工程送审资料清单》(一式两份,审计部门与送审部门各一份)。
第十一条 严格工程结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结算。施工单位应按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要求,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如需延期,须作出书面说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且未作出书面说明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二)学校审计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对工程竣工(决)结算进行审计。其中,送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20天内出具初审结果; 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工程30天内出具初审结果;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工程45天内出具初审结果; 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60天内出具初审结果 (以上时限扣除学校寒暑假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审计期限可适当延长。
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初审结果后15天内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审计处,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确认初审结果。工程项目审计终结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三)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应真实、完整。因漏报造成的损失由漏报者自行承担。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对所报送的决(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承诺,不得在送审后补送任何资料,对所报资料不完整、手续不全、字迹不清、签证不明确的,学校审计处可视为无效资料。施工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建设单位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四)为了严格工程(预)结算管理,防止施工单位多算多报工程结算送审金额,校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结算审减额超过送审金额5%的部分,及工程造价审增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对于直接委托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应在委托工程的同时,将此条款以协议形式签订),其费用从工程项目结算金额中扣除。
第十二条 审计处理
(一)学校审计处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和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组织实施。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二)凡工程项目送审资料不全的,学校审计处可以不受理该项目的基础上的审计事项。送审单位不积极配合审计或故意阻挠、妨碍审计的,所造成的后果由送审单位自行承担。校内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各级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付款,财务部门不执行此规定又不及时报告的将负连带责任。
(三)因送审资料和票据等不符合规定而发生的调查、取证费用由被审单位承担。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同意采用经费包干结算的工程项目,在合同正式签定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将有关资料送学校审计处审计。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签定经费包干施工合同,违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为加强工程成本核算的管理,各单位应按单位工程进行决算,如实反映工程成本,不得采取随意混项或分解工程项目内容、拆整为零等方式回避审计,确保工程项目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违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对监理签证不实的处理办法:
因不实签证造成的工程结算款增加的部分分别扣罚施工单位工程款和监理单位监理费(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具备相关处罚条款),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签证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七)对工程结算误差率过高的处理办法:
工程项目的造价累计审减额超过15%或一个工程项目的造价审减额超过20%的施工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取消其继续在我校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
(八)对施工单位重复报送结算的处理办法:
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重复送审的,按重复部分送审金额扣除其工程结算款,造成的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查实为故意重复送审的施工单位,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
建设单位重复送审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1—11项行为之一的我校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有下列10—13项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学校审计处有权通知建设管理部门取消其在我校继续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
1.给不符合资质的企业承包工程或超出国家规定工程类别发包工程;
2.向外泄露标底(应公开控制价的除外);
3.将项目肢解发包逃避招标;
4.违反规定个人指定承包人、材料供应商;
5.拒绝执行监督规定的行为;
6.故意虚报预算;
7.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接受或向施工单位索要礼品、礼金,接受高档消费等;
8.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0.高估冒算、故意重复上报结算;
11.甲乙方人员勾结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其它行为;
12.投标人弄虚作假;
13.串通投标。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对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审计意见反馈制度,施工单位及校内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收到审计意见之日起7日内,必须以文字形式对审计意见予以反馈。7天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可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校内所有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均应在合同内明确约定:施工方必须遵守《湖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招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校审字[2001]5号)和《湖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校审字[2003]14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