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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科发字﹝2014﹞20号-强化应用研究和加速科技成果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关于强化应用研究和加速科技成果

    转化的若干意见

    校科发字201420

     

    为了充分调动学校科技人员开展应用研究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不断拓展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领域,增强学校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 201360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强化应用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学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面临的严峻挑战和大好机遇,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加强应用研究,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把科技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应用研究上来。

    (二)创新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是学校实现 “国内知名、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大学”目标的重要途径。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发挥优势特色学科的引领示范作用,坚持多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不断提高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综合效益和水平。

    (三)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学校增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要注重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紧密结合湖北省、武汉市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产业振兴规划,围绕行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开展应用研究,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

    二、建立强化应用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机制

    (一)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按照“荣誉权归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归属研发团队”的原则,授予研发团队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分为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作价入股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研发团队与受让方签订协议约定。处置合同签订后,研发团队1个月内将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备案表、处置合同复印件报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在规定期限内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存档备案。

    (二)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鼓励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其所得现金收益分配由学校与研发团队签订合同约定,原则上研发团队分配比不得低于80%,最高可达99%。鼓励研发团队负责人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发起成立公司,学校以荣誉权参股,其股权占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股权的1%5%(根据具体项目商定);其余股权由研发团队所有,其所得股权收益的分配方案由研发团队负责人提出,经团队成员共同协商签字确认。研发团队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学校优先推荐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科研项目。

    (三)支持学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经学院同意、学校审批,科技人员可离岗创业5年,5年内停发工资,学校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学校管理、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和湖北省的规定正常调整档案工资和比照同类人员执行国家、省社会保险政策。离岗科技人员需定期向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创新创业情况,接受学校检查与考核。离岗5年后返回原岗位的,其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从批准回校的次月起按规定核发工资、享受其他待遇。

    允许科技人员(含兼任院、系、所等二级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新创业。担任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处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岗创新创业,必须先辞去领导职务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在5年时限内以科技人员身份在岗创新创业;5年后愿回校从事管理工作的应按上级及学校干部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学校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学校分成部分中提取25%,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余下75%的收益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按55比例分成。成果转让学校所得收益和技术入股学校所持股权产生的现金收益可视为成果完成人当年的到账科研经费。

    (五)建立完善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定时按社会服务推广型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执行,计划指标单列,重点考察其取得的经济效益(包括项目经费、企业新增产值、利税等)和社会效益以及专利、获奖等成果;学校在科技奖励、各类专家的推荐和选拔、人才计划、重点科研项目的推荐上予以倾斜。

    (六)鼓励教师到企业任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特派员的任期一般为12年。科技特派员的选聘坚持“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原则。科技特派员在派出期间的年度考核结果由所在企业根据其表现情况提出建议,由学校审定,对于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科技特派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课时部分)每年按1个绩效编制核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晋级、调资和职称评定。鼓励青年教师参加湖北省“博士服务团”服务基层计划,“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间,政治、生活等待遇按《湖北省“博士服务团”管理办法》执行。

    (七)支持具有博士点学科的学院在一些经济实力较强、技术水平先进、科研条件较好的国有重点企业、湖北省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双方围绕博士点学科相关方向,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企业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不断提升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水平和实力。

    (八)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加强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把创新创业能力作为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大力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竞赛活动,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允许在读大学生(含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在鄂从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科技创业活动,创业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学生可免修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以及创业教育类课程,按创业情况及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学校在湖北省大学科技园区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为大学生设立“零房租”大学生创业专区,同时每年遴选和支持一批优秀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报省市科技、教育、人社部门相关项目评选。

    三、加强校企联系,支持学院与企业共建科技合作平台

    (一)鼓励和支持学院与企业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建立战略联盟、技术合作、项目合作等方式,结合省市产业振兴规划,实施重点领域“产业技术路线图计划”,围绕行业共性技术,建立以光电子、太阳能光伏与半导体照明、新材料、生物技术、环保等行业和领域骨干企业为龙头的战略联盟,紧紧抓住国家“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和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机遇,积极参与企业技术创新,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学校优先推荐满足条件的创新联盟申报省市企业后补助项目。

    (二)鼓励学院与企业、转制院所共建研发平台。研发平台可以建在学校或者建在企业,由企业提出技术需求,提供研发资金,学校提供智力支持,瞄准技术前沿、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形成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又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新技术,推动产学研结合。

    四、创新运行机制,促进校企良性互动

    (一)支持学院组织专家教授企业行和企业老总高校行系列活动。学校支持教师深入企业进行科技对接活动,运用自身科研优势解决企业技术难题。鼓励学院组织企业老总高校行系列活动,组织行业共性技术论坛、产学研合作洽谈等。学校对组织开展校企合作系列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学院实施后补助计划。

    (二)支持学院聘请企业、行业专家担任客座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支持从生产一线引进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担任专业课、实践课的教学工作,鼓励教师到企业担任技术顾问、兼职研发人员, 从事相关的管理、咨询、诊断、决策、培训等服务工作。通过教师与企业技术人员“互兼互聘,双向交流”等措施,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强化教师联系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观念,提高教师独立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

    (三)鼓励企业与学校共建学院或专业。学校为企业提供人才、技术支撑,根据企业的需求,制定培养方案,开展课程教学,并优先申报湖北省战略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为企业订单式培养人才,企业为学校提供实习和就业岗位,定向安排学生就业。

     

    20141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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