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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建管字[2013]10号-(湖北大学校园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细则.doc)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湖北大学校园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细则

    校建管字2013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园基本建设与维修工程的设计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等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设计是校园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对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工程设计须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三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具体承担建设工程的设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计准备阶段

    第四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接到工程建设任务后,首先进行前期资料的收集并填写《工程设计资料输入登记表》。工程前期资料包括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使用单位要求等。

    第五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充分理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项目组踏勘现场,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和使用单位的具体要求,编制设计任务书。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发包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实行招标发包。对具备工程设计招标条件的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对维修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应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设计。

    第七条  设计单位确定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三章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八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依据已批复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初步设计任务书,提供设计单位。

    第九条  在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听取学校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过程评审,及时向设计单位反馈修改意见。

    第十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在自审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成果评审,并及时向设计单位反馈修改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四章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参与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同时为设计单位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及其它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图纸进行审查,并按国家规定报图审单位审查通过。

    第十三条  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编制施工图会审记录。

    第五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及技术问题,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任何工程变更必须遵守节约能源、提高质量、方便施工、节约投资、加快进度的原则。凡提出变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及解决方案,所有变更都要得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确认,有跟踪审计的项目还需审计部门确认。未按程序确认变更的项目不得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经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该建设工程的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再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若设计变更或增加经费达5万元及以上,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及以上须报校长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使用单位提出设计修改要求时,亦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若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报告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及时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其审批程序按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报建过程中如发生设计修改,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进行修改,以免发生施工图与报批图不符,为工程竣工验收打好基础。其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的下发工作应遵循“事先下发、避免浪费”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事先口头通知、事后(7日内)补发的办法。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要写明工程名称、专业、编号及日期。在变更栏中,应写明设计变更原因、设计变更内容,并绘制必要的设计图;如变更图量较大,则另外绘制附图。

    设计变更通知单一般要求一式六份,其中工程项目组、监理单位、审计(或跟踪审计)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其余存档。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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