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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保字[2012]1号-(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校保字[2012]1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养犬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校园安全   宠物管理  通知

    湖北大学学公室                 2012年4月16

                                           校对:杨小红

    湖北大学养犬管理办法

     

    为维护校园公共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健康,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校内师生员工、暂住人员以及各类进出校园的外来人员。

    第二条 学校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协助武汉市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养犬管理的执法工作。

    第三条 武昌主校区校园内划分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和禁止养犬区(以下简称“禁养区”)。

    (一)限养区范围为:宝积路以南的教职工家属区一至五区,忠诚教师公寓、琴园小区。

    (二)禁养区范围为:限养区以外的校园区域,包括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含学校整体租用外单位的学生集体宿舍)、图书馆、体育场馆、附属学校、幼儿园、食堂、医院、商场、学术交流中心、职工集体宿舍等。

    第四条  限养区内养犬,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户最多养一只,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体高标准按照《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二)养犬人必须与居民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定期注射狂犬疫苗、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检查和检测。

    (三)携犬出户,应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避让行人,及时清理排泄物,维护公共安全和卫生。

    (四)养犬不得干扰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五)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应送交犬类收容留检场所。

    (六) 养犬人在校内遛犬,只能在限养区范围之内。遛犬时间为晚9:00至早7:30,其它时间不得到户外遛犬。

    第五条 严禁在校园禁养区内养犬、遛犬。凡发现携犬进入禁养区者,保卫部门一律扣留犬只,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校园内无证养犬,由保卫部门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无人照看的流浪犬,保卫部门一律予以捕捉,并送交犬类收容留检场所。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批评、劝阻,并举报、投诉、报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伤人、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应立即报警或报告。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并支付诊疗费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保卫部(处)负责解释。知行学院、通识教育学院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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