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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授权程序(附件1)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附件1

    湖北大学机动车通行授权办理程序

     

    按照《湖北大学机动车通行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14()号)的规定,校内免收费车辆或授权车辆必须进行申请登记和审核。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免收费车辆办理程序

    (一)校内公务车(车主为湖北大学及所属单位)。

    1、由使用单位填写《湖北大学机动车通行授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2、使用单位负责人核实签字并加盖公章;

    3、保卫部(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复核后办理授权手续

    (二)由学校办公室核准的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等会议或活动的车辆。

    1、举(承)办单位填写《湖北大学会议(活动)机动车通行授权申报表》,提供会议(活动)的简要说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核实签字并加盖公章;

    3、报学校办公室核准后,到保卫部(处)领取会议(活动)车辆通行专用票。

    (三)车主为学校教职工(或配偶、父母、子女)的第一辆小型车辆(双职工限2辆小型车辆)。

    1、车主为教职工本人的第一辆小型车辆:

    1)由教职工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单位负责人核实签字并加盖公章;

    3)保卫部(处)、人事处复核后办理授权手续

    2、教职工本人无车,车主为教职工配偶(或父母、子女)的第一辆小型车辆:

    1)由教职工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车辆行驶证、结婚证(或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所在单位负责人核实签字并加盖公章;

    3)保卫部(处)、人事处复核后办理授权手续

    3、双职工有2辆小型车辆的:

    1)车主为夫妻各一方的,分别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车主为夫妻中一方的,由车主本人填写《申请表》2,并提供车辆行驶证、结婚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2)所在单位负责人核实签字并加盖公章;

    3保卫部(处)、人事处复核后办理授权手续

    (四)车主为学校聘用合同工(或配偶)的第一辆小型车辆。

    1、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车辆行驶证、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合同工配偶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聘用单位负责人核实签字并加盖公章;

    3、保卫部(处)、人事处复核后办理授权手续

     

    二、授权车辆办理程序

    (一)学校教职员工(或配偶、子女)的第二辆小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360元,第三辆每车每年收取720元,依此累加。

    1、由教职工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车辆行驶证及结婚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2、所在单位负责人核实签字并加盖公章;

    3、保卫部(处)、人事处复核后办理授权手续

    (二)全日制在校学生可以为一台小型车辆申请通行授权(车主须为其本人),每车每年收取360元。

    1、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和学生证(或校园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副书记核实签字并加盖公章;

    3、保卫部(处)、学工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复核后办理授权手续

    (三)短期来学校培训进修的学员可以为一台小型车辆申请短期通行授权(车主须为其本人),每车每月收取30元。

    1、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及培训进修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接受单位负责人核实签字并加盖公章;

    3、保卫部(处)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办理授权手续

    (四)工作地点在校内的外单位车辆、与学校有长期教学和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车辆,中小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1800元,大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2400元。

    1、由车主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车辆行驶证、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学校对口业务单位负责人核实签字并加盖公章;

    3、保卫部(处)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办理授权手续

    (五)长期住在校内的非本校教职工的小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2400元。

    1、由车主本人填写《申请表》,提供借住证明材料、房主担保书,并提供车辆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学校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核实并加盖公章;

    3、保卫部(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复核后办理授权手续

     

    三、相关说明

    (一)申请或申报表格在湖北大学校园网保卫部(处)网页“资料下载”栏目内下载(http://bwc.hubu.edu.cn);

    (二)离退休人员申请的核实工作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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