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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大资产字(2012)5号-湖大资产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湖北湖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符合本公司管理要求的财务制度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行为,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会计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协调好学校、公司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公司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实现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资产公司是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户核算、逐级审批”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在学校领导下,资产公司财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工作,是公司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财务会计核算必须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核算,并确保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第六条资产公司的财务工作在公司的领导下和学校财务处的业务指导下,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资产公司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八条公司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公司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九条公司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 和《银行结算办法》 规定的范围,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单笔及累计支取现金1000 元(含1000 元)以上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实行钱账分管、印鉴分管,出纳、制单、复核分别设岗,实行专人负责、分工管理。公司下属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资金安全,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及公款私存。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

    第十条经学校批准,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可在指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户。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利用银行账户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一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公司建立应收账款对账制度,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对逾期未收回的应收款,要分析原因,采取适当措施,积极催收,避免资金流失。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预付货款,一般情况下,必须货到验收后付款,确因业务需要出现预付事项,应按要求报批。预付账款需按真实有效的合同支付。业务完毕后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加强对借款的管理。借款人申请借款时,需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审批人对所批借款理由和金额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监督借款人按照规定使用、结清借款。借款要按照申请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转为私有。借款人在公务结束后及时到财务部门结算,逾期不归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存货是指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半成品、产成品等。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计价、保管及盘点等各项存货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和岗位职责。各单位应有指定的库房管理员,负责物品保管和购入、支出管理工作,月底与财务部门对账,做到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库存材料,保管员应查明原因,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请示处理意见,财务部门依据批示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0 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 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以及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大批同类物品。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学校和公司实际,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大修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公司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扣除预计净残值后,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

    1 、房屋和建筑物              30

    2 、交通工具                   8

    3 、机械设备                  10

    4 、电子设备                   5

    5 、其他设备、工具、家具等    3-5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大修费用可以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十八条无形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账,在收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十九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第四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条负债是指公司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公司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加强对负债的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收入是指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工程收入、营业外收入。资产公司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经济资源积极组织创收,创造条件,努力开拓新财源,不断扩收争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各项收入统一由公司财务负责管理。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做好财务入账核算,严禁截留、私分、坐支、挪用及公款私存,否则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所有的收费票据由公司财务统一按国家和学校规定购买、保管和使用。公司下属法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发票。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商品、劳务服务等,必须按内部结算手续进行收入核算,不得以直接服务交换,抵消收入,相互之间发生的收入只能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费用是指公司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经济业务实行成本费用核算制,成本费用要如实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消耗,不得随意调整成本费用。必须加强成本和费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和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单位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各项费用支出的审批制度。各单位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认真核查费用支出的内容和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零星采购业务,必须有二人以上经办,不得独自采购。购物发票等票据背面应由经办人签字,保管员或证明人验收签字,单位负责人审签,以增加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第三十条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认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对于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必须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

    第七章 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学校向其提供使用的的各类资产价值。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成本费用明细表等。公司财务应按要求向学校报送会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单位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各项财产变动情况;上交利润情况;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保证各项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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