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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大资产字(2012)3号-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湖北湖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程序,保证班子成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北湖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和处理的主要途径。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议事,权责统一,以达到科学决策、高效运作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要坚持为企业的发展、改革、稳定服务。把促进公司的全面发展、推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能力、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在充分酝酿和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不断增强班子的执行力和凝聚力。

    第二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主要议定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审议通过向董事会或学校提交的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第八条 研究实施经董事会或学校批准的公司年度生产计划、新项目开发、资金投向、设备购置、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工资分配、职工福利等方案。

    第九条 拟定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方案并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条 制订公司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方案;制订公司人员配备、选拔和任免方案;向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经董事会或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部署落实公司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讨论确定公司年度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向上级管理机构拟定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审议向职代会提交的职代会报告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确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形式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可决定召开临时会议。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班子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出席人员有:公司经理、支部书记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其它列席人员由总经理确定。

    第十五条 如遇重要会议,办公室应在会议前3日将所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等相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 凡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有2/3以上应到会人员与会并多数通过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与会的负责人依照分工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出席和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办公室派人列席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向缺席人员传达会议要点。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经理确定。其他与会人员可提前向总经理申请会议需讨论的议题。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如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应由提议人提交可供会议决策的初步方案。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对在总经理办公会上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或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紧迫问题,可由总经理裁定。

    第二十四条 对会议研究的事项意见不一致且复议时意见仍不能统一的,报请董事会决议或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裁定。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凡上次办公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分管人员或指定承办人向当次办公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会议要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决策或评判型会议内容,主持人一般只提出问题,不作引导性发言,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下,可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负责人征求有关班子成员的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总经理办公会上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湖北湖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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