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大学官网
  • |
  • 加入收藏
  • 主动公开
    集团字[2012]19号-湖北大学后勤集团安全管理规定(19)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集团字[2012]19 

    湖北大学后勤集团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主要负责人是集团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集团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集团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为集团安全责任人,主抓集团安全工作;集团下属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集团安全责任人代表集团与学校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单位安全责任人与集团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防火、防爆、防盗、防食品中毒、防人身伤害、防破坏等防范措施;督促落实安全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发生;协助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五条  各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工作方针,严格遵守上级管理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履行职责,保证集团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集团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拟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管理办法,规范安全操作程序;

    三、组织安全检查和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安全事故、处理突发事件。

    第七条  集团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执行集团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制度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三、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本单位安全制度;

    四、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所在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体应当履行安全职责,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防火安全管理。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一、各单位层层落实防火责任人,加强职工防火安全教育,对消防设施经常检查,发现消防设施损坏、灭火器失效,应及时报告、修复、更换。

    二、食堂、学生宿舍、合同工宿舍、幼儿园、超市、配电房、库房、经营门点等是防火重点部位,也是各项安全管理的重要单位。

    食堂要加强对燃油、燃气、灶具的检查、管理,定期清洁烟道油垢,加强对潮湿环境的电路检查,禁止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火灾。

    学生宿舍、合同工宿舍是人员住宿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寝室内生火做饭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室内或宿舍周围焚烧树叶、垃圾。

    超市和配电房要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值班人员要按规定填写安全值班日志。

    负责经营门点的单位,应加强对门点的安全检查,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三、确保消防通道的安全畅通。对已上锁的通道门,必须把开启通道门的任务责任到人,一旦出现险情,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迅速打开通道门。

    四、有针对性地制定消防紧急预案,进行消防演练。每位职工都要掌握灭火、逃生常识与技能。

    第十条  防破坏安全管理。

    一、教育职工提高警惕,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破坏性事故发生。

    二、加强对供水供电系统的安全巡查、值班,保持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按照行业规定维护、保养供配电设备,定期对蓄水池清洗消毒,加强蓄水池的安全保护,严防投毒事件。

    三、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格遵守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把食品采购、加工、出售、保管关,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出食品加工、出售场所,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体检合格上岗的规定,落实灭蝇、防鼠等安全设施,防止食物中毒和投毒破坏事件发生。

    四、绿化部门要加强有毒杀虫药剂的保管,责任到人,防止误用、失窃。

    五、加强现金、票证、重要物资、贵重仪器设备、档案文件的安全管理,做到当日营业款当日结清,当日上交财务部门。提取或送交大额现金,必须有人护送。

    六、重点部位的防护网、防盗门、监控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的安全状态,若有损坏或故障应立即修复。

    七、各单位要加强库房管理,切实做好库房的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防人身伤害安全管理。

    一、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树立个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安全防范的能力。

    二、职工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工伤事故。

    三、进行登高作业、带电作业、易燃易爆工作条件下的作业等,必须有2人以上的保护人员和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在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条件下,方可工作,避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四、加强职工间的交流、沟通,及时化解矛盾。如遇矛盾激化,应及时劝阻,若发生肢体接触,甚至持器械斗殴,要设法制止,并立即报警。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安全值班人员应坚持日巡查制度。检查、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值班人员是否履行职责;

    二、防盗设施是否完好;

    三、仪器使用,设备操作是否违章;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五、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六、施工现场人身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安全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发现、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安全隐患,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汇报。重大问题单位安全责任人应及时向集团安全责任人报告。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前进行一次安全全面检查,落实节假日期间的安全值班人员。

    第十四条  集团采取普查与抽查方式检查单位安全工作。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单位安全巡查记录;

    三、安全隐患的查处整改情况;

    四、安全设施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单位假期值班安排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情况要及时填写《安全检查情况及隐患整改登记表》。

     

    第五章  安全隐患消除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违规操作各类机械设备的;

    二、违章进入安全生产及财物储存重地的;

    三、要害部位值班制度不落实的;

    四、安全防盗、防火设施配备不到位或失效的;

    五、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六、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第十八条  对暂时不能消除的安全隐患,应提出整改建议、逐级反映。

    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对无法保证安全的,要停产停业。

    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责任人或者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于自身无能力解决的安全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逐级报告。

     

    第六章  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通过多种形式,经常性的开展职工安全宣传和教育;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责任人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新职工上岗前,要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有关安全法规、安全制度;

    二、学习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和掌握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

    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四、节假日前进行职工安全教育,做好节假日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日程,把安全工作是否落实作为职工年度考核、职务评聘、各类奖励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对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安全工作中发生一次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评选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  集团按年度开展安全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凡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位,在责任期内无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考核范畴。

    第二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者,安全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当,防范设施不到位,从而发生盗窃、火灾、人身伤害、中毒等事件的;

    二、上岗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致使当事人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

    三、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有效排除,导致事故发生者;

    四、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指挥不当者;

    五、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

    第二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违规操作造成安全事故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赔偿损失,当年个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对管理不善、整改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安全责任人,予以停职、降级甚至撤销职务的处罚。

    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责任安全事故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湖北大学后勤集团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字[2008]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安全  管理  规定                               

    主送:集团领导  各单位                                

    抄送:校领导刘星海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  保卫处          

      后勤集团综合办公室          2012年11月27印发  

    校对:胡                          共印30




    版权所有©湖北大学 2016 -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   邮政编码:43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