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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国资字﹝2014﹞10号-湖北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湖北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校国资字2014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证教学、科研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防事故发生,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实验室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处置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校危险化学品分为两类:

    (一)第一类为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规定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腐蚀品等六大类。

    (二)第二类为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335种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规定的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规定的易制爆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剧毒、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

    第四条对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处置和销毁,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存储、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由各学院(中心、课题组)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执行。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校、学院(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成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人事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研究生院、保卫部(处)、教务处、财务处以及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二)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中心)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并设定专职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帐、物一致。

    (三)相关实验室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领用和使用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经学院审核确认后报国资处备案。

    第六条 全校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七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申购实行归口管理,由国资处与保卫处统一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和购买备案证明等证件,协调申购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条 实验室购买剧毒、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须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购实验室填写《湖北大学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申购表》(在国资处网页上下载),详细写明所要申购危险化学品的品名、类别、数量、用途以及使用责任人(项目负责人)、使用场所、安防设施、“三废”处理程序等;拟购危险化学品使用责任人提交安全责任承诺书;申购实验室提供有资质供应商资料。

    (二)单位审核。学院(中心)主管领导核实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国资处审核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

    (三)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印制发放“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四)购买供货。根据“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申购实验室与供应商联系供货,由供应商或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负责送货上门。

    (五)报账。申购实验室将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和发票提交给国资处,经审核签字后,方能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九条 申请购买进口危险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或赠送的)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转送、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用于实验室以外的用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与使用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学校指定专用场地或专用存储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灌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六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保管(双帐管理)、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

    第十八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参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分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直接责任人。使用和保管危险化学品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凡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亲临现场指导,并做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指定危险化学品库房领用危险化学品,须填写《湖北大学危险化学品申领报告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必须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经书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以一次实验的用量领取,且在当日进行实验前领取;领取后的危险化学品应放入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内;领取后须尽快返回实验室,严禁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出入其他单位和部门。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如果没有一次性消耗或反应完毕,必须及时将剩余危险化学品归还学校指定危险化学品仓库,并做好称量登记。实验室严禁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按照《湖北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如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保卫部(处)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国资处、保卫部(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预定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保卫部(处)、国资处。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醒目张贴,严格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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