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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国资字﹝2014﹞9号-湖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湖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校国资字20149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为保证学校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实现对实验室安全的有效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安全责任制。学院(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中心)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学院(中心)必须指定本单位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每个实验室应设兼职治安保卫员(简称安全员),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安全员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研究人员等应严格遵守《湖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北大学实验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等实验室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实验室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配备必要的符合本实验室安全要求的消防器材,将其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第六条 实验室贵重药品、贵重金属等贵重物品应存放在保险柜或其他安全地方;剧毒化学品、细菌病毒和放射源等危险品要稳妥存放在学校指定库房内,库房应装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等设施,确保安全,并在恰当的位置悬挂、粘贴警示标识。上述物质的购置、运输、存放、领用和保管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其品种、性质、数量等要严格登记入账。贵重、危险物品要有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执行“双人双锁,领用审核”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药品等要存放整齐,并符合安全要求,严禁乱堆、乱放。实验室的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借用要登记,任何人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 对用到易燃气体、高压气瓶、电器设备、爆炸物品、剧毒物品、传动设备等场所及有关设备,要根据《湖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 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废液、废固及病原微生物等危险废弃物应按《湖北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依法处置。

    第十条 实验用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和射线装置应按环保部门有关要求,做好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和监测设备,工作场所明显位置应张贴警示标识,有详细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和应急预案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学生(本科生、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做实验前,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实验教学过程中,实验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不得无故离开实验教学场所。

    第十二条 实验过程中,学生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盲目操作蛮干。特别是在使用电器、机械设备时,严防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未经同意,学生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其它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验前,必须认真检查所有仪器设备,确认是否正常。实验结束后,除整理好仪器外,必须拉闸断电,关好水龙头、窗户,并锁好门。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员要经常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消防器材、高压水龙头、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每月检查1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41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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