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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国资字[2012]32号-(湖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doc)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校国资字[2012]32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2年11月23

     

     

     

     

    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2年11月23印发

                                            校对:汤恒江


    湖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院(中心)要切实加强对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制度,指定各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  各院(中心)要定期组织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章  电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路及用电设备,确认其状态完好,方可接通电源。

    第五条  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好绝缘胶鞋和手套,或采用安全杆操作。

    第六条  使用硅碳棒、硅钼棒作为发热体的电炉的两侧,均应设置安全罩,安全罩应接地良好,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阅读使用说明书,进一步了解其性能,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异常(如:过热、焦糊味、异常声响等)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查明原因。

    第八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实验室严禁烟火,防止电火花和静电的产生。

    第九条  开始实验时,应先接好线路,经反复检查后再插上电源(或打开电源开关);实验结束时必须先关掉电源开关,再拆线路。

    第十条  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规程的实验人员,不得使用该电器设备,不得擅自移动电器设施和拆修电器设备。

    第十一条  湿手不能接触或操作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  加热电器设备工作时,人不离岗。当实验人员长时间离开实验室和遇到停电事故时,要切断电源开关,特别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器设备及用电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带电部分不能外露,严防人体触及带电部分。

    第十四条  导线和电器设备要保持干燥,防止受潮漏电。

    第十五条  用电仪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保持良好的接地状态。

    第十六条  当遇到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再按电器设备的用电要求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更换,更不能用其它金属导线代替。

    第十七条  当遇到电线着火时,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先切断电源,再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十八条  当有人触电时,应首先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再实施抢救。

    第三章  易燃气体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易燃气体。

    第二十条  气瓶及其它气体装置必须定期检验。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防止气体泄漏。有条件的,在室内设置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第二十一条  在使用易燃气体或存有易燃气体管道、气具的实验室,应有通风装置,并保持通风。

    第二十二条  在使用煤气时,应先关闭空气阀门,待点火后,再打开空气阀,并调节到适当流量。停止使用时,必须先关空气阀,再关煤气阀。

    第二十三条  出现易燃气体供应停止时,一定要随即关闭器具上的气体开关和管道阀门,避免恢复供气后的气体泄漏。

    第二十四条  当发现有可燃气体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打开安全通风装置或门窗通风,检查泄漏原因并及时修理。在没有完全排除故障前,不准点火,也不得接通电源。

    第二十五条  在检查易燃气体泄漏时,首先打开安全通风装置或门窗通风,使室内换入新鲜空气,再用肥皂水或洗涤剂涂于接头处或可疑处,或用气敏测漏仪等设备进行检查,严禁用火试漏。

    第二十六条  易燃气体器具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七条  由于易燃气体管道或开关装配不严,引起着火时,应立即关闭通向漏气处的开关或阀门,切断气源,然后用湿布或石棉纸覆盖以扑灭火焰。

    第四章  高压气瓶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高压气瓶的搬运、存放和充装注意事项

    1搬运和存放高压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2搬运高压气瓶时,应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不允许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

    3装有气体的高压气瓶装车运输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4装有互相接触后可能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高压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等),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5、 高压气瓶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高压气瓶使用原则

    1高压气瓶必须分类保管在不同位置,气瓶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实验室内存放高压气瓶量不得超过两瓶。

    2、 与高压气瓶配套使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减压器时要旋紧螺扣,防止泄漏。打开、关闭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高压气瓶时应先开开关阀,后开减压器;不使用时,先关闭开关阀,待放尽余气后,再关闭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

    3使用高压气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并注意压力表读数。

    4、 氧气瓶或氢气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产生感应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和爆炸。

    5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十米,确难达到时,应采取有效隔离等措施。

    6、 使用后的高压气瓶,应按规定留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留0.2MPa0.3MPa的(H2应保留2MPa)残余压力,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7各种高压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充装一般气体的高压气瓶三年检验一次,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第五章  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一切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要严格分类存放,并由专人保管、发放、使用,并妥善处理剩余(残毒)物品。

    第三十一条  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或少量有毒的物质来代替有毒物,应采用好的实验方案、设施和工艺流程来减少和避免在实验过程中扩散有毒物质。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安装通风橱,使用大量易挥发有毒物质的实验室应安装强化通风设备,也可以用真空系统连接在发生器上,构成封闭实验系统,减少有毒物质从室内逸出。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应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和遵守个人防护规程,禁止在使用有毒物质或有可能被有毒物质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内存放食物。

    第六章  爆炸性物质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分类保管好爆炸性物质,实验后剩余的物质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做带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应使用具有预防爆炸和能减少其危害的仪器设备,如:器壁坚固的容器、压力调节阀或安全阀、安全罩(套)等。实验人员在操作时,切忌以脸面正对危险体,必要时应戴上防爆面具。

    第三十六条  实验前,实验人员应清楚实验所用各种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及混合物的成分、纯度,清楚设备的材料结构、实验的温度和压力等条件。实验中要远离其它发热体和明火、火花等。

    第三十七条  当需要将实验用气体充入预先加热的仪器内时,应先用氮气或二氧化碳气体排除该仪器内原来的气体,以防意外。

    第三十八条  在由几个部份组成的仪器系统中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时,则应在各连接处加装保险器,或用液封的方法将几个器皿组成的仪器系统分隔为几个相对独立的部份。

    第三十九条  在使用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不要用带磨口塞的仪器。干燥爆炸性物质时,绝对禁止关闭烘箱门,有条件时,应在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干燥或用真空干燥和干燥剂干燥。加热干燥爆炸性物质时应特别注意加热的均匀性,以防止局部自燃现象的发生。禁止用明火直接加热。 

    第四十条  对于危险爆炸性物质,在保证实验结果的精确性和可靠性的前提下,取最小用量。

    第四十一条  实验中要特别注意并创造条件去克服光、压力、器皿材料和表面活性物质等因素对爆炸性物质的影响。 

    第七章  传动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传动设备外露转动部份,必须安装防护罩,必要时应挂“危险”等类警示牌。

    第四十三条  启动设备前,检查一切保护装置和安全附件,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否则不得启动。

    第四十四条  设备在运转过程中出现异常声音等现象时,应及时停车检查,待一切正常后方能重新启动。

    第四十五条  传动设备必须定期检修,检修时必须停车并切断电源。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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