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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国资字[2012]30号-湖北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湖北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校国资字[2012]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和危害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实验室、校园安全,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中涉及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生物病原标本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学校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各院(系)、中心对危险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项目必须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四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各院(系)、中心是具体责任单位,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领导为直接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并根据各自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细则,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并将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实验室是具体操作单位,实验室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移与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实验室具体责任人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知识培训,并按规章制度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做好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中心应将负责及承担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报国资处备案,人员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国资处。

    第七条 各院(系)、中心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第八条 实验室按危险废弃物类别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临时贮存柜(箱)等收集容器或其他设施、设备。收集容器不能存在可能导致废弃物泄露的隐患,并且应粘贴废弃物标签,标明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保持清晰准确。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入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房间里或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存放危险废弃物的房间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危险废弃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弃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各实验室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于收集容器旁醒目处。

    第十一条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并公告周知。

    第十二条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标明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向收集容器投放危险废弃物时应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产生废弃物的实验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四条 对已收集的危险废弃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他人盗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转移

    第十五条 实验室分类收集的未达国家排放标准的危险废弃物,由国资处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具体移交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办理,国资处派人对整个运输过程进行监督。严禁运输过程中出现抛洒泄漏事故。

    第十六条 各院(系)、中心在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移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理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填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记录单,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

    第十七条 三废的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中进行,或具备必要的吸收处理装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直接排入大气。

    2、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并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实验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废液应分级、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由实验室暂存于安全位置,由国资处组织统一处理。

    3、实验中产生、弃用的有毒有害固态物质以及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有毒有害废固(废渣、废电池)等,必须放入专门的收集容器中,由实验室暂存于安全位置,集中上报后由国资处组织统一处理,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实验器皿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

    第十八条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及放射性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验过程中使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等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分类收集上报后由国资处组织统一处理。

    2、过期的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等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集中上报后由国资处组织统一处理,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

    3、剧毒品包装及使用物必须统一存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

    4、带有放射性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集中上报后由国资处组织统一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尸体的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或焚烧,必须统一收集,集中上报后由国资处组织统一处理。

    2、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做好登记记录,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及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第二十条 生物病源标本的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验时,要注意防止发生生物病源体通过飞沫、空气、液体或污染物表面等途径进行传播。在没有确切把握能控制病源体传播的情况下,不可进行任何标本操作。

    2、及时收集齐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相关规定设置明显的危险废弃物警示标识和说明。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弃物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就近集中处理的原则,及时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危险废弃物集中上报后由国资处组织统一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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