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指南
和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湖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学校研究制定了《湖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和《湖北大学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信息公开工作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相关问题和困难。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单位要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指派1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公开事项清单和保密审查制度,并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办公地点:综合楼920室;联系人:肖勇;联系电话:027-88663896;电子邮箱:xxgk@hubu.edu.cn)。其中,各单位公开事项清单可参照学校清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并明确清单中各事项的公开时间和责任人。各单位应于每年10月上旬完成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总结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省教育厅。学校信息公开网(http://xxgk.hubu.edu.cn)于5月上线运行,学校清单中涉及的有关责任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三、加强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办公室适时对各单位落实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不健全、不按要求公开、不及时更新等情况,限期责令改正;对于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湖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指南
2.湖北大学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3.湖北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
湖 北 大 学
2015年5月8日
附件1:
湖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指南
为有效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湖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特编制《湖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获取方式
《指南》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湖北大学信息公开网(http://xxgk.hubu.edu.cn)查阅和下载电子版《指南》,也可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索取纸质版《指南》。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内容
主动公开的信息,由《湖北大学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具体列出。
(二)公开的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通过湖北大学信息公开网统一公布。学校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公开。
(三)公开的程序
主动公开的一般程序为:信息责任单位形成信息并同步进行审查——报送该信息涉及的相关单位以及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信息责任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决定是否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校领导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归口发布或更新。
上述程序中的“审查”、“审定”工作,主要是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是否涉密等进行核实、确定。
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形成过程中,经过学校会议、学校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学校相关专门组织会议等研究决定,或经过相关单位会签(可根据工作实际决定是否会签)、校领导签发,即完成了上述程序中的“审查”、“审定”工作。
(四)公开的时间
主动公开的信息,一般自形成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一般自变更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更新。具体参见《清单》中“公开时间”栏目相关要求。
三、依申请公开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一)公开的程序
1.申请。填写《湖北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学校原则上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的,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指定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办公时间:校历规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27-88663896,027-88662960(传真)。
电子邮箱:xxgk@hubu.edu.cn。
办公地址: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行政楼920室)。
邮政编码:430062。
3.审查。主要是对《申请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对依申请拟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是否涉密等方面进行审查。其中,对《申请表》的审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其他需要审查的,参照主动公开的相关规定执行。
4.答复。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答复:
(1)属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不予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应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责任单位的,可告知申请人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包含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不再重复受理。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予以提供,不对该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它处理。
5.归档。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答复结束后,应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二)收费规定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它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收取的费用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四、监督和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及其所属单位(部门)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办公室或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办公室相关情况如下:
办公时间:校历规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投诉电话:027-88663907。
电子邮箱:jiwei@hubu.edu.cn。
办公地址:中共湖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湖北大学监察处(行政楼417室)。
邮政编码:43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