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大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4年12月25日
湖北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湖北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有关法规,以及《湖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湖北大学保密工作规定》、《湖北大学保密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湖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及审查遵循“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和“最小化、全程化、精准化”的原则,严格执行“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的保密要求。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负责组织实施。学校保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开展此项工作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信息公开和保密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保密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及审查机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及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依据国家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及管辖范围内信息公开的审查审批工作,防止泄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依法依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一)文件、资料等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七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分级分类进行:
(一)拟公开的信息,一般由信息责任单位自行进行保密审查。
信息责任单位进行保密审查时,涉及其他单位产生的信息,应自行征求产生该信息的其他单位的意见;
(二)信息责任单位根据党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认为拟公开的信息属于需要报请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校领导审定的重要信息,则按学校信息公开和保密等方面有关规定执行。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责任单位在填写《湖北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后,根据信息内容属性必须报请学校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决定,按规定或若需要,还须报请学校主管领导作出最终决定,特殊情况须报请学校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学校业务主管部门经自审和向涉密资料管理单位或学校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核查,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则明确签署是否同意公开的审批意见;仍不能确定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则会同或送交学校保密办进行专门审查。
其中,拟通过编辑出版、影视广播、展览展示、互联网站和其他媒体对外发布、刊登等方式或途径公开的信息涉及军工业务的,应当按党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实行业务部门、宣传部门和保密部门“三审”制度,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报纸刊物出版等应当落实责任编辑、副主编、主编逐级保密审查制度。新闻发布要明确发布要点等重要事项,制定预案,按程序审查报批。学校的涉密人员和军工体系内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有关工作人员等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进行学术交流、发表文章著作、对外合作及对外提供资料等,应当按党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履行保密审查和相关审批手续。
(三)个人开设互联网网站或主页、博客、微博、微信等,均不得涉及军工单位的名称、岗位、工作性质和军工业务以及其他方面的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个人使用电话、手机、便携式电脑以及其他智能型通讯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应当遵守党和国家及学校保密规定,不得擅自进入保密要害部位及其它涉密场所,不得违规发布、传输、存储或处理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均应遵守党和国家及学校保密规定。
对拟公开的信息,不得在非涉密的网络、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和传输,不得在非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打印文稿、制作载体。
拟公开的信息不得汇编、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
拟公开的信息若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确需公开的,应区分情形分别按保密规定妥善处置。其中,有的必须作严格而规范的技术性处理,而且这一技术性处理结果应当报经学校有关涉密事项的定密责任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定密责任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确认该信息技术性处理后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方可上报学校,由主管校领导最终核准该信息是否公开,必要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拟公开的信息一旦被确定为国家秘密,须立即终止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按保密规定做好管理工作,不得扩大其知悉范围,未经该信息原定密机关、单位最终审批更不得公开或泄露。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和信息公开相关审核、审批、审定和核准,均应签署明确意见并履行签字手续,同时应有完整、真实的文字记载并长期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须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及时进行清理,尤其对门户网站的清理,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保密管理,还须定期对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进行自查,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第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或党纪处分,以及其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和保密办负责解释;此前学校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湖北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信息公开单位 |
|
时间 |
|
联系(承办)人 |
|
联系电话 |
|
信息名称 |
|
信息内容概述 |
(须附原件) |
保密审查项目 |
信息类别:□一般信息 □重要信息 A.拟公开: □可以公开 □申请公开 公开方式: □发布 □传输 公开范围:□国际 □社会□校内□校内一定范围 □党内 B.不公开理由: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其他 |
信息公开单位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若需要,向涉密资料管理单位或学校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的情况(另附页)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信息公开 领导小组 办公室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注:1. 此表一式三份,由信息公开单位,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信息公开办各存一份。 2.拟公开的信息一旦被确定为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立即终止流程;对其应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工作,更不得公开或泄露。 |
|
|
|
|
|
|
湖北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 |
2014年 12月25日印发 |
|
校对:孙翠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