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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专委会”)的作用,切实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代会专委会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平台。教代会专委会对教代会负责,并在校工会的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教代会专委会的主要任务是推进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教代会专委会要在服务学校建设与发展大局、推进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总体要求下,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根据教代会的职权以及省教育工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代会下设以下专门委员会:
        (一)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
        (二)人事与干评工作委员会
        (三)财务监督工作委员会
        (四)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
        (五)住房与福利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教代会专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提案督办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受理教代会代表的提案,对提案进行调查、分析、研究,提出提案的承办部门和单位,并经教代会审议、通过。
    2.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提案及工作建议情况的报告,提出落实建议,推进各项提案及工作建议的落实。
    3.协助校工会做好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比表彰等工作。
    (二)人事与干评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参与学校人事与干部考核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
    2.参与学校年度人事考核工作和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对干部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3.参与学校对二级单位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以及干部晋职、教职工评先等工作。
    4.根据考评结果,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各类人员进行表扬、嘉奖、晋升或批评、处分的建议。
    (三)财务监督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的财经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财务处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报告,并提出评议意见。
        2.征求教职工对学校财经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向有关职能部门送达。
    3.依据教代会授权,对学校重大投资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四)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对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实施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发展规划与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报告。
    2.对学校的教学与科研规章制度、教学与科研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教学与科研考核、评奖等与教学科研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定与实施,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3.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向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有关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发挥广大教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
    4.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教学竞赛、教学比武等工作。
    (五)住房与福利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积极参与学校有关教职工住房文件的起草、修订及审定等工作。
    2.听取学校房管部门对住房预分方案的汇报,审议、通过分房方案,并参与学校住房改革、分配等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3.对全校教职工提出的涉及集体生活福利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协助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
    4.对教职工生活福利费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各教代会专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委员若干名。教代会专委会每届任期与本届教代会同期。
        第八条 教代会专委会委员人选在本届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以教师代表为主体。
        第九条 教代会专委会委员人选由各代表团民主推荐,经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核,在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报学校党委审批。期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进行个别调整,并向下次教代会进行报告。
        第十条 教代会专委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纪守法,有主人翁责任感。
        2.具有较强的民主管理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热爱教代会工作并愿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3.爱校敬业、为人正派、顾全大局、办事公正,有奉献精神,在教职工中有良好信誉。
        第十一条 教代会专委会委员的权利:
        1.了解、咨询学校有关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按规定程序对教代会专委会讨论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3.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代会专委会讨论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4.对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讨论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专委会委员的义务: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公正、公平履行职责。
        3.积极主动参加所在专委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会时应提前请假。
        4.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5.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外传的会议内容不许泄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教代会专委会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做出重要决议时应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达到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第十四条 教代会专委会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定期召开会议,研讨工作。教代会专委会每次会议前,应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方面意见,由专委会主任确定主要议题并负责召集。当需要2个及以上专委会联合召开会议时,由校工会负责协调并召集。
        第十五条 教代会专委会工作经费由学校行政经费列支。日常开支从“教代会专项经费”中列支,遇有重大活动需要经费时,可向学校申请专项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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