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印章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印章管理,根据《湖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湖北大学印章管理办法(试行)》(校党办字〔2014〕3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学术委员会印章、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印章,以及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印章。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是校级学术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印章使用及日常管理。学院分委员会所属学院负责本院学术分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及管理。印章的刻制、启用、停用统一由印章使用管理部门提请学校办公室,按学校印章管理办法所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各学院分委员会主任分别是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学院分委员会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五条 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印章管理部门须将印章存放在符合安保要求的地点妥善保管。印章须认真保养,确保印文清晰。
第六条 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印章管理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做好印章、用印记录的交接工作。
第七条 印章原则上应在指定的办公室内使用,不得随意携带外出使用,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管。
第八条 印章若遗失、被抢或被盗,印章管理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办公室和保卫部(处)说明情况,并向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主任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声明作废后,按照学校印章管理办法相关条款重新办理申请、刻制、启用等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印章按照学校章程和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由学校正式批准、刻制给予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使用,体现学术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可对内、对外使用。
第十条 印章用于校、院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学术事务及其他公务、向学校领导呈报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外单位联系工作等。对外使用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用印单位(部门)或用印人填写《湖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用印申请表》(见附表)申请用印,并附上用印材料,一并提交校或院级印章管理部门报请相关领导审批,批准后由校或院级印章管理部门用印。
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学院分委员会用印,分别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各学院分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须本人司印,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司印。司印前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加盖印章要规范。加盖的印章名称必须同落款单位名称一致。经批准使用代章的,应在落款单位名称之后标明“代”字。不得在空白材料上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校或院级印章管理人员要做好用印登记,记载用印单位、用印日期、内容摘要、用印名称、用印数、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并留存相关用印材料。用印登记记录应妥善保管或定期移交档案馆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因私刻印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印章管理人员和印章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主要用于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在特定条件下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的刻制、使用、保管和废止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