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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25

    根据《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32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加强创新潜质考核,提升人才选拔质量。

    落实主体责任、深化信息公开、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严格复试考核标准复试组织管理确保科学选拔、公平公正。

    二、组织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管理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负责招生计划分配、复试录取办法制定、复试过程监管和拟录取名单审定,决策处置重大问题等。

    (二)招生学院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组织本单位的招生复试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相关人员进行政策、纪律、规则及程序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组织对考生的复试考核,提出拟录取考生名单,受理考生申诉并及时妥善处理,按要求公开有关信息。

    三、复试安排

    (一)复试时间

    第一志愿考生复试3月下旬进行,调剂复试待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开通后进行。原则上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录取工作4月8日前完成;调剂考生复试录取工作4月8日启动,一般于4月28日前完成。

    (二)复试形式

    复试采取现场复试方式进行,考生到校参加复试,复试专家组现场集中对考生进行考核。

    (三)复试分数线

    根据《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A类线)》,学院结合本单位招生计划和生源等情况,按照一般不低于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自主划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同一学院同一专业,非全日制与全日制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相同。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学校统一划定。

    (四)复试费用:考生参加复试需缴纳复试费(100元/人次),现场扫码缴费。

    (五)复试体检:入学报到期间在校医院进行体检。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复试考核

    复试一般包括专业知识考核、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综合素质考查3项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5个专业学位类别的考生增加政治理论考试科目

    同等学力考生须另外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能与初试科目相同),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3个专业学位类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不加试。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在复试时加强对考生思想品德政治情况的直接了解,必要时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学校不执行破格复试录取政策。

    )资格审查

    各学院在复试前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采取“两识别”(人脸识别、人证识别)、“四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诚信档案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身份复核核验不合格者不予复试严格审查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准考证、学历证书或学历认证报告(往届考生)、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应届考生)、《入伍批准书》《退出现役证》(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等材料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且享受研究生招生加分政策后达到招生学院复试分数线的考生,于复试前联系招生学院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准予参加复试。

    按照教育部规定,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复试前须向招生学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准予参加复试。

    )组织实施

    1.建立健全“随机确定考生复试次序”“随机确定复试小组成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的“三随机”工作机制。复试全程录音录像。

    2.组织考生逐一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

    3.严肃考风考纪。各学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后3个月内,各学院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信息公开

    1.平台公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在学院门户网站设置专栏,公开复试录取信息。

    2.内容公开。做到政策公开、方案公开、程序公开、成绩公开、结果公开,具体包括: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招生计划、复试考生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申诉渠道等。

    3.公开要求。各学院发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复试考生名单,参加复试的考生成绩等。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公示内容如有改动,须对改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改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各学院按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公开复试录取信息,接受监督和检查。坚持“谁公开、谁把关、谁解释、谁负责”的原则。

    五、调剂

    我校接收调剂考生的学科专业,仅限于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符合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上线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或复试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

    接收调剂考生报考的招生专业、拟招生人数,以及开通调剂系统的具体日程安排,见招生学院网站有关公告,或研招网调剂系统。

    申请调入我校的考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初试成绩须达到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国家A类线及我校调入学科专业复试分数线。

    2.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上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一般应相同。

    3.符合招生学院提出的其他业务要求。

    学院精准发布调剂要求和条件,严格审查执行考生调剂基本条件和要求

    1.各学院要规范制订调剂考生进入复试的遴选规则,对申请我校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初试科目不同或初试专业不同的考生,可按考生初试成绩结合外语水平、数学成绩,本科阶段的学业成绩等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2.学术学位类招生专业,接收相同或相近的学术学位类专业考生;专业学位类招生专业,接收相同或相近的学术学位类或专业学位类考生

    3.考生申请调入非全日制专业的,须向招生学院提交定向单位委培函、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满足在职定向就业生的相关要求方可调剂。

    (四)涉及招生单位、院(系、所)、专业、学习方式变化的考生,均应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办理调剂手续。

    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为24小时。调剂拟录取考生在“研招网”接受待录取通知的时限为12小时。

    要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尽可能缩短考生调剂等待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考生反馈是否接受其调剂复试申请。

    (五)调剂生复试程序与第一志愿考生基本相同调剂待录取通知须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后发送给调剂录取考生。

    六、结果报送

    成绩核算

    复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分,专业知识、外国语听力及口语、综合素质政治理论及加试科目,每项满分均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入学考试的总评成绩(加权后的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之和)、复试综合成绩均为百分制,总评成绩=100×60%×(初试成绩/初试满分)+40%×复试综合成绩(复试分项成绩1×权重+复试分项成绩2×权重+复试分项成绩3×权重),各项成绩均保留2位小数。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拟录取名单,经组长审签并盖学院公章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

    1.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复试录取实施细则进行录取。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合格、复试成绩及格、加试成绩及格(需加试的考生)的前提下,按照招生计划和总评成绩择优录取。

    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单独排序录取。

    2.认真核对拟录取名单的各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

    (1)资格审核不合格;

    (2)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

    (3)复试单科成绩不及格;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及格;

    (5)经查实复试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

    (6)定向就业考生未与在职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3.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4.非定向就业考生按要求转档案到湖北大学研究生院。定向就业生须于录取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5.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七、咨询与监督方式

    湖北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和申诉电话:

    027-88663060(工作时间),yjsc@hubu.edu.cn

    湖北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举报电话:

    027-88663907(工作时间),jiwei@hub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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