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校人字[2010]21号
为做好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配置学校人力资源,根据《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14号)、《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鄂人社岗〔200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学校现有的在册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各类别人员均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领导岗位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统筹兼顾。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按规定确定岗位总量。根据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科学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动态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根据岗位设置结构要求,优化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规范管理,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提高管理效率。
(四)政策公开,平稳过渡。在聘用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积极稳妥处理好聘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领导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湖北大学岗位聘用委员会和湖北大学岗位聘用申诉处理委员会,分别负责各类岗位的聘用工作和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过程中的投(申)诉处理工作。
(三)各学院、直属单位及机关(由机关党委负责)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岗位聘用委员会,分别负责制定本单位岗位的聘用条件、职责和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管理、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资格初审和岗位聘用人选拟定等具体工作。
学校成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图书资料、实验及综合专业技术(卫生、会计、工程、审计、经济、编辑、档案等)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岗位聘用委员会,分别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类别岗位人员的资格初审和聘用人选拟定等具体工作。
四、岗位总量
(一)学校岗位总量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本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按现有在册教职工人数确定岗位总量。
(二)学校根据岗位总量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各单位(部门)各类岗位数量。
五、岗位类别、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一)岗位类别设置。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3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在学校、学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大学教师岗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及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按《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鄂人社岗〔2009〕5号)进行审批与管理。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纳入教师岗位管理,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级。
(二)岗位等级设置
1、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主任科员)、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
2、 专业技术岗位中,大学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以上统称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正高级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和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和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和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和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和十二级。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9个等级。正高级岗位只设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2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二级。
中学教师岗位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2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小学(幼儿园)教师不设中学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2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小学教师中已评聘了中学高级职称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根据学校实际,我校暂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高级技师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分别对应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二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再分等级。
4、特设岗位是学校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或完成某专项任务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引进的湖北省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湖北省“百人计划”人选、“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3)其他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三)岗位结构比例控制
1、岗位类别比例
学校设置的岗位类别比例控制目标为:专业技术岗位为学校岗位总量的8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65%;管理岗位为学校岗位总量的15%;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本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按学校现有岗位情况设置各类岗位。
2、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岗位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五级、六级管理岗位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35%;七级、八级管理岗位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50%;九级、十级管理岗位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15%。本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按学校现有岗位情况聘用。
3、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区别不同系列学科的情况,实行不同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并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2)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分别为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2.5%、32.5%、40%和15%。本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按学校现有岗位情况聘用。
(3)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岗位和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省事业单位二至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其中二、三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核准;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至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4)附属中学(高中部)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分别为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40%和40%,附属中学(初中部)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分别为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40%和50%。附属中学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至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附属小学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分别为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0%和50%,幼儿园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分别为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和70%。附属小学和附属幼儿园八至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校不设置一级工勤技能岗位。我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0%。本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按学校现有岗位情况聘用。
5、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程序确定。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六、岗位聘用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学校各类岗位的上岗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基本条件为: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4、具备岗位所要求的聘用条件。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记录的人员,首次聘用只能申报现职级的最低层级岗位。
(二)聘用程序
1、学校公布各类岗位;
2、应聘人员填写岗位申请表;
3、各单位聘用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各单位聘用委员会在学校下达的岗位数内拟定岗位人选并公示;
4、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
5、学校审定后公示;
6、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及考核
1、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内容。
2、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聘期考核重点考核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年度考核按照学校年度考核文件执行。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均与待遇挂钩并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3、若受聘人员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应对其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四)聘用期限、解聘及辞聘
1、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聘期均为3年。
2、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其聘用合同:在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严重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超过10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等原因需调整岗位,但本人拒绝工作安排;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及被判刑等。
3、学校若有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被聘人员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4、学校和被聘人员中任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须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解聘、辞聘过程中双方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聘用期满,学校不再续聘或本人不再应聘,均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但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批准:工作性质涉及学校机密,尚在规定的保密期内;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与学校另有正在履行的合同、协议等。
(五)投(申)诉的处理
1、学校成立岗位聘用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申)诉,并在接到投(申)诉15个工作日之内,向投(申)诉人作出书面答复。
2、应聘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组织机构的决定提出投(申)诉,投(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3、任何投(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的,将严肃处理。
七、附则
(一)2006年7月1日工资套改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在岗人员上岗条件,申请调整岗位等级与待遇。
(二)聘期内,若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层级(层级指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发生晋升变化,其岗位等级(等级指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十二级)执行新聘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若发生低聘变化,其岗位等级降低一级。
(三)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