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管理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校人字[2010]23号
为做好我校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根据《湖北大学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校人字〔2010〕2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学校设立的管理岗位是指专职从事党政管理的岗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级。
(一)管理岗位总量
我校管理岗位职数控制目标为学校岗位总量的15%。本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按学校现有岗位情况确定岗位总量。
(二)管理岗位等级及比例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主任科员)、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
2、管理岗位分为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分别对应三至六级管理岗位,其中四级及以上级别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确定。高级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35%;中级岗位分为2个等级,分别对应七级、八级管理岗位,七级、八级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50%;初级岗位分为2个等级,分别对应九级、十级管理岗位,九级、十级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15%。
本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按照上岗人员现有行政级别对应的职级聘用。
二、基本岗位职责
(一)五、六级管理岗位基本职责:负责学校职能部门、学校直属单位、学院等的管理工作;贯彻学校决策精神,负责拟定本单位(部门)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部门)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指导七级及以下级别管理人员工作。
(二)七、八级管理岗位基本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主持科(室)的管理工作,或独立承担某一方面专门性管理工作;指导九级及以下级别管理人员工作。
(三) 九、十级管理岗位基本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承办本岗位的具体工作。
(四)五、六级管理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由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七级及以下级别管理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草拟,经学校审定后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任职条件
(一)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 符合《湖北大学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2、具备拟聘岗位要求的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1、 三级、四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确定。
2、 五级、六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按湖北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3、 七级及以下管理人员任职条件按学校主任科员及以下级别管理人员晋级与聘任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一)“双肩挑”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岗位人员中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且已享受相关待遇,又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在5年过渡期内,按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相应等级保留相关待遇。
(三)学校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