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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6-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设置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一般在每年9月评定,一次性颁发奖金和证书。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有特殊贡献的学生,包括学习优秀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社会公益奖学金等。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名额由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按固定比例分配。单项奖学金实行个人申报制,获奖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2%。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学习态度端正,本学年度所有课程(不包含公共选修课)无不及格记录。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湖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者,本学年课程平均学分绩排名原则上应当分别位列本专业年级前10%、20%和40%以内。

    第六条 非毕业班学生依据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评定,毕业班学生依据前7学期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学生根据排名获得相应等次。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及名额如下: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800元/人,获奖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3%;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元/人,获奖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7%;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元/人,获奖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15%。

    第三章  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八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以学年学习成绩为主要评定依据,获奖者本学年平均学分绩应当位列本专业年级前3%,奖励标准为500元/人。

    第四章  科研创新奖学金

    第九条  科研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科研、创作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作者,奖励标准为500元/人。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科研创新奖学金:

    1. 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品,或公开出版专著。

    2.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国家级报刊上发表作品。

    3. 参加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其论文被收录或作大会主题发言。

    4. 在省级及以上电子设计、数学建模、挑战杯等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5. 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发明创作,并获得专利。

    第五章  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第十一条  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艺、体育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奖励标准为500元/人。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1. 在省级及以上知识、技能、文艺等竞赛中获三等及以上奖励。

    2. 在省级及以上运动会获第三名或相应等次及以上奖励。

    第六章  社会公益奖学金

    第十三条 社会公益奖学金用于奖励见义勇为、志愿服务、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且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积极影响的学生,奖励标准为500元/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社会公益奖学金:

    1.见义勇为,勇于同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2.积极参与志愿服务,个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

    3.投身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所参加的公益活动产生明显的社会价值。

    第七章  奖学金评定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分别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奖学金的评定,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民主评议、班主任审查、学院审核公示后报学校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奖学金采取不重复表彰原则:

    1.凡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获奖条件的同一事由,只能申请一项奖学金;

    2.学校另行表彰且已发放奖学金的,只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可自筹资金设立学院奖学金项目,具体评定办法由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定办法和评定结果报学校备案。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及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学生的奖学金项目,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与设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在各类奖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或评定资格。已获得奖学金的,追回所发钱款和证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投诉或者申诉,学校按照《湖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湖北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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