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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6-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湖北省教育厅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所有课程(不包含公共选修课)无不及格记录。

    第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在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任主任,学校资助工作人员代表、专家学者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填写说明认真填写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当年年份版《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评审。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和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实施方案,通过学生学习成绩核定、综合表现评议和答辩展示评比等方式等额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校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审查无误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审核相关材料后,形成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建议名单和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十一 国家奖学金资金划拨到学校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十二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学院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若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追缴奖金纳入学校奖贷基金专用账户。

    第五章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湖北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校学工字〔201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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