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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6-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学生评奖评优、困难资助、组织鉴定、推荐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综合测评程序

    第三条 综合测评工作程序依次为:学生自评、班级测评小组测评和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班级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向全班同学公开。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可组织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秘书和部分任课教师,共同审定本单位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第四条 综合测评包括德、智、体、美、劳和奖励等方面的内容,测评总分由基本素质分、学习成绩分和奖励分3个部分构成。各学院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计分比例,但学习成绩综合分所占比例不得少于60%。

    综合测评计分可参考本公式:综合测评总分=基本素质分×30%+学习成绩分×60%+奖励分×10%。

    第三章  基本素质分

    第五条 基本素质分满分为100分,由学生自评和班级测评小组参照以下内容测算: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满分20分)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满分20分)

    3.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规定的合格线及以上。(满分20分)

    4.追求正确的人生趣味和理想境界,具有高尚的审美情感和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满分20分)

    5.积极参加劳动,具有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和良好的劳动品质。(满分20分)

    第四章  学习成绩分

    第六条 学习成绩分满分为100分,参照以下公式测算:

     

    学习成绩分=

     

    考查课的考核结果换算为百分制的标准为:优/95分,良/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40分。

    第五章  奖励分

    第七条  奖励分满分为100分,参照思想政治、科研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测算。如同一项目、同类性质重复得奖,则按取最高分处理。

    第八条 奖励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思想政治表现方面(满分30分)

    1)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国家、省部级表彰者加10分,校级表彰者加5分,院级表彰者加3分。

    2)无偿献血者加5分。

    3)所在班级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班级每位成员加5分。

    4)所在寝室受到校级表彰,寝室每位成员加5分;受到院级表彰,寝室每位成员加3分。

    以上各项可累计加分,但最高不能超过30分。

    2.科研创新活动方面(满分40分)

    1)参加各种科技竞赛,获国家表彰者加10分,省部级表彰加5分,校级表彰加3分。

    2)在国家权威刊物发表专业论文、出版专著、科技制作获专利者,每项加10分;其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每项加5分。

    3)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文艺、摄影、美术、绘画等作品,在全国报刊或省级报刊头版上发表宣传学校的通讯、报道者,每项加5分。

    4)所撰宣传学校的通讯、报道在省级报刊发表者,每项加3分 。

    5)在校级媒体发表稿件、作品者每篇加1分,相同稿件不重复计算。

    论文、科技成果第一作者是指导教师的,学生视为第一作者;合作成果第一作者占60%,余下由其他作者平分。各种获奖以证书或证明为准。

    以上各项可累计加分,但最高不能超过40分。

    3.文体活动及社会实践方面(满分30分)

    1)社会实践活动获国家级表彰者,每人加10分;获省部级表彰者,每人加5分;获校级表彰者,每人加3分。

    2)参加演讲比赛、知识竞赛、体育竞赛、书画比赛、文艺汇演等获国家级表彰者加8分;省部级表彰者加4分;校级表彰者加2分。

    3)担任学生干部情况:

    担任校级学生组织正、副主席或者任同级别职务,本学年工作半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每人加8分。

    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校级学生组织部门负责人、院级学生组织正、副主席或者任同级别职务,本学年工作半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每人加5分。

    担任学生党支部委员、班长、班级团支部书记、院级学生组织部门负责人,本学年工作半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每人加3分。

    担任班委、团支委、学生网格组长、寝室长及各级学生组织干事,本学年工作半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每人加2分。

    原则上兼任多项社会工作的学生干部以最高职级计分,不累加。

    以上三项可累计加分,但最高不能超过30分。

    第六章    

    第九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查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湖北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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