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对象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在籍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各学院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审定通过后下达到各学院;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审工作组,根据学院名额和实际,提出本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申报和初审的工作方案,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学院评审工作组指导班主任组织开展申报、班级民主评议、提出班级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全班公布等工作后,及时汇总、审核并提出学院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建议名单并组织审核,提出学校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划拨到学校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学院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获得者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有弄虚作假或奢侈浪费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受助资格,追缴已发资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追缴资金纳入学校奖贷基金专用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