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大学官网
  • |
  • 加入收藏
  • 主动公开
    ​湖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8

    湖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三全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保障和考核。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加强与校外单位的联系与合作,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协调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并为每个岗位确定指导教师。按照“三全育人”的宗旨,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工作指导,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管理

    第九条 设岗原则:

    (一)窗体顶端

    (一)根据学校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各单位工作计划,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不得代替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学生工作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性质、内容和强度应适宜学生参加,不能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主业。安排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符合国家民族政策及尊重其风俗习惯。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以工时计定勤工助学岗位数,统筹安排和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四)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条 岗位类型: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流程:由用人单位提出设岗申请,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后发布岗位信息,学生自愿申请,用人单位面试选拔。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流程:学生本人填写《湖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用人单位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原则上,学生仅能参加一个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工作。

    第十三条 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不得纳入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 考核与表彰。勤工助学办公室对在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予以考核,每学期末学生向用人单位提交《湖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用人单位指导老师填写考核意见后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为弘扬劳动精神,学校对在校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满一学年且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发布信息、推荐学生。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3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武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八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武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不低于教育部、财政部要求的最低发放标准。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武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条 寒暑假,学生可进入基本全职工作情况下,酬金由用人单位与所用学生书面约定,但不得超过固定岗酬金的两倍。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酬金每月底结算一次,用人单位需核算学生酬金后报勤工助学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中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上级下达新文件出现不一 致,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校学工字20137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湖北大学 2016 -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   邮政编码:43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