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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30

    湖北大学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章程

                              (2023年6月7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修正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保障学术诚信,营造优良学风,鼓励科研创新,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湖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大学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对学校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工作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对涉及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等学术行为和学术纠纷进行调查、裁决,受理对其他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结果有争议事项的申诉。

    第三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和公平的处理原则,在遵循民主和正当程序基础上做出认定或裁定。

    第四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下列学术事务,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或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有关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方面的政策和制度;

    (二)有关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方面的政策和制度;

    (三)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标准与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四)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进行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下列学术事务,由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组织调查、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一)个人或组织对本校师生有关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问题的投诉、举报;

    (二)本校教师和学生科研项目、学术成果等的伦理审查;

    (三)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进行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下列事务由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出台政策、制度中涉及学术道德、学术伦理与学术仲裁的事项;

    (二)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进行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可以根据学校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学术仲裁、师德师风以及学风建设需要,开展有关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学术道德规范与学风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对上述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告知个人和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认真对待,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并向委员及时反馈;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作出说明、重新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十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议决事项中,涉及违法、违纪的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须向委员及时反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委员人数不超过25人,人数应为奇数。成员应当包括各相关学科代表、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其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低于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委员总数的1/3。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后确定。

    第十二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应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专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确定。

    第十三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级),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期满应重新调整,委员可连续聘任,但每届续聘一般不超过2/3。原则上每位委员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委员因故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须根据学科、单位、年龄、性别等情况进行相应递补。递补人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或由专门委员会1/3(含)以上委员联名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和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确定为本专委会委员。

    第十六条 针对具体学术道德与规范事项,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可临时聘请校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特邀委员,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特邀委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会议形式

    第十八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和特邀专家小组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特邀专家小组会议。

    第十九条 全体委员会议是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议决有关学术事项的主要形式。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和评定,必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涉及学科属性、委员回避、个人隐私或不宜公开等方面的学术道德、学术伦理事项,可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特邀专家小组会议,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和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特邀专家小组会议议决结果须及时向全体委员会议通报,如全体委员会议1/3以上委员对特邀专家小组会议议决结果持异议,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就相关议题进行复议。

    第二十二条 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2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报请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特邀专家小组会议均应有2/3以上应参会委员(专家)出席方可举行。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审议事项,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通过网络方式进行通讯评议。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或与全体师生密切相关事项应当获与会委员(专家)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结果;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和实际需要,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决定采取实名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审议或评定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直接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决定、评定的决议,除涉及机密事项外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由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出,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

    第六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主要承担学校层面和校内跨单位的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相关事项;二级单位内部的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事项,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必要时可组织特邀专家小组进行初步调查。特邀专家小组接到委托后,一般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议,并向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提交审议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在调查过程中,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调查人。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所有调查过程及有关资料均应保密。对受举报但经调查核实确认无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当事人,要及时予以澄清,消除不利影响。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作出事实认定,对调查结果、学术不端的认定及学术纠纷裁决结果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调查、认定、裁定、复议和听证结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形成的意见或决定,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后,报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研究生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受理本校师生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举报,组织调查相关事项;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必要时可组织联合调查组。

    第七章  履职要求

    第三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委员应积极参加会议,一年内无故累计缺席3次以上(含三次)会议的,经专委会主任委员提议,专委会全体委员讨论表决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核准后予以免职。

    第三十五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委员应忠实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表决。对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委员应当对会议讨论和议决事项保密。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委员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带头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维护良好的学术秩序。

    第三十八条 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委员因故长期不能参加专门委员会相关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道德与仲裁专委会负责解释。


                                                                                           

                                                                                       (2020年5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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