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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国际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14

    湖北大学国际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对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育部教外〔201850号文)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秉持“开放、合作、共赢”的理念,遵循“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趋同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通过加强国际学生工作管理,不断提升办学国际化水平。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注册并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我校国际学生包括学历生和非学历生,学历生指接受本科、硕士、博士层次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非学历生包括预科生、进修生和交换生,其中进修生包括语言进修生和本科/研究生进修生,交换生包括汉语学习类交换生和非汉语学习类交换生。

    第四条 国际学生的招收和培养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由一名校领导分管全校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国际学生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并将重大事项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国际教育学院是国际学生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国际学生工作还涉及各培养单位以及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保卫部(处)等相关部门。

    第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和“五年”发展规划;指导国际教育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培养单位开展国际学生工作;统筹来华留学教育质量的评估和认证工作;协调解决国际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制定国际学生工作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招生、日常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负责非学历生中预科生、汉语进修生、汉语学习类交换生的培养;负责协调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各培养单位对学历生和非学历生中非汉语学习类交换生、本科/研究生进修生的培养;负责监督国际学生培养质量,组织来华留学教育质量认证的申报和接待工作;负责国际学生管理服务平台及信息数据库建设。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层次国际学生培养方案审批、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教学改革与研究、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审核等工作。教务处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九条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层次国际学生的培养方案审批、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教学改革与研究、硕士/博士学位信息的审核等工作。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指导国际学生的行政事务管理和稳定工作,负责国际学生辅导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国际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与管理,受理国际学生各类处分决定申诉等,参与国际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制定国际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退学、转学退费工作相关规定,退费以人民币计价;负责国际学生的学费收取,向国际教育学院及各培养单位及时通报学生欠费情况,负责办理学费结算;负责划拨规定比例学费到培养单位;负责划拨国际学生综合医疗保险费到相关保险公司;指导相关单位使用和管理国际学生经费。

    第十二条  保卫部(处)负责统筹校内国际学生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国际教育学院和各培养单位或公安机关驱离在校的无签证/居留证件或签证/居留证件过期的国际学生;负责协助国际教育学院等单位与政府安全部门的对接工作。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是指招收国际学历生和接收本科/研究生进修生、非汉语学习类交换生的学科性学院,是上述类别国际学生培养和管理的具体落实单位。各培养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学院的国际学生工作。培养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每年国际学历生招生人数、专业、授课语言类型等计划,制定和公布学院相关专业或者项目的招生简章,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进行学术审核。

    (二)参与非汉语学习类交换生的会签,并接收此类符合要求的交换生,安排并实施其学业计划。

    (三)负责核查国际学历生学杂费(含综合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以及签证类型,组织新生参加学院的入学教育及适应性教育;不得接受持非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国际学历生入学或注册;做好国际学生的学业辅导、安全教育、心理疏导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四)负责制订并落实本单位的国际学生培养方案,为各类学历生配备学业指导老师(适当调高工作量标准),开展教学活动,进行学籍、考勤、教学管理,并及时向国际教育学院报送相关信息。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其国际学历生学位授予信息进行评定,并根据学历生类别将评定结果分别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按照趋同管理和保障服务的原则,依照校内职责分工,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国际学生的事务

    第十五条  如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国际学生教育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负责单位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依照国家招生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国际教育学院主要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管理工作,各培养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积极参与,协同做好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宣传录取等工作,将国际学生的招生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学校鼓励学院、直属科研机构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七条 加大各级各类奖学金的宣传和招生力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各类奖学金项目应分别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和公布学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组织开展对外招生宣传工作,并按照招生简章中确定的招生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严把国际学生入学门槛,严格国际学生入学审查。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各类国际学生入学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学生类别分别商培养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完成入学资格审核工作。学校批准后,由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向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JW202表审批手续,并向申请人下达JW202表和录取通知书。JW201表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对已在中国境内取得居留许可的申请人,须提供居留许可信息和原单位出具的个人表现证明以供查验;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申请人,须提供其放弃特权与豁免声明的照会以供查验。

    第二十一条 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其父母须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经本人申请及在籍学校的证明和推荐,我校可按照有关程序接收由其他学校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际非学历生中预科生、汉语进修生和汉语学习类交换生的教学组织和安排及其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非学历生中的非汉语学习类交换生、本科/研究生进修生的教学组织和安排由培养单位负责。国际学历生的学籍和教学管理纳入学校统一归口管理,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中上报我校国际学历生学籍信息,并同时向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报送学历生学籍信息;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国际学历生校内学籍工作的指导和审核,并在各自管理系统备案;学历生教学管理分别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按照相关规定监督培养学院执行培养方案。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历生的日常教学由相关培养单位负责管理。培养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的统一要求制定本科或研究生的人才培养方案,并严格执行培养计划。汉语和中国概况是国际学生的必修课,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教学;政治理论是哲学、政治学专业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历生入学后一个学期内如需转专业,需由学生提出申请,经转出培养单位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报学校审批。最终结果分别在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的相关信息系统更新备案。转专业条件和程序参照《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历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培养单位应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考勤及日常表现。

    第二十七条 汉语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国际教育学院视情况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学校支持有条件的学院开设全英文授课专业。国际学生的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的语言由培养单位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批确定。以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学位论文,但论文摘要应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历生在规定的学制内未修满学分,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超过规定的学习期限。对未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的国际学历生,学校根据学生所修学分给予相应的学习证明。对于作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国际学生,学校核准后应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历生的毕业和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按学校相关学科的审核标准和程序执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办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制作毕业证书;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为国际学历生颁发学位证书。国际教育学院为完成学业的非学历生提供学习经历和成绩证明。

    第三十条 学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历生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本科层次国际学生的学位授予信息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评定后报送至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层次国际学生的学位授予信息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评定后报送至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国际教育学院协助各培养单位做好国际学生相关个人信息的报送及办理。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各自工作要求做好国际学生学位资料的归档工作,并按相关要求提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国际教育学院做好各类国际学生学位授予信息的统计和整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五章  校内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如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可依法报公安部门处理,并参照《湖北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等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国际学生辅导员应了解来华留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服务工作,指导来华留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国际教育学院鼓励国际学生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并提供便利条件。参加武汉市外中华文化体验活动,国际教育学院需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卫部(处)、分管校领导以及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报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和各培养单位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国际学生经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活动举行按照学校《湖北大学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及《湖北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和培养单位应关注来华留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需要逐步建立适合国际学生需求的心理咨询室,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和心理疏导。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注册;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校内国际学生公寓的管理。国际学生公寓管理参照《湖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施行。国际学生不论住校内或校外,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领取《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提交国际教育学院住在国际学生公寓的学生应当在入住后的24小时内,由本人携带有效护照前往湖北大学学术交流中心进行扫描登记信息,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国际教育学院及公寓管理服务部。凡入住后学生有出入境的情况,返回公寓时,必须前往学术交流中心再次扫描有效证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向国际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保障,具体按照《湖北大学国际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施行;如发生国际学生突发事件,按照《湖北大学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处理。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四十条 国际学生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JW201表或JW202表和湖北大学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在十日内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迁入登记。

    第四十二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招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可以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合法协议,接受以团组形式进行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以外居住的,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国际学生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后,必须于24小时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国际教育学院须将国际学生校外住宿情况上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需持有效护照及签证/居留许可在我校学习,并将最新的签证、居留许可复印件提交国际教育学院。学校不予容留任何护照或签证、居留许可不合法的国际学生在校学习、住宿。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及时将签证、居留许可即将过期的学生信息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学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该经国际教育学院同意,由当地公安部门在其居留证件上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地点、期限等信息。

    第四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得无证无牌驾驶机动车辆和违章驾驶超标大功率助动车。国际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符合中国海关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可为国际学生的子女就读幼儿园、小学、中学提供必要的协助。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如需继续在华停留或者居留的,应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应签证或者居留证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办理。学校其他涉及国际学生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职责,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审查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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