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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大学国际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14

    湖北大学国际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开放办学,进一步促进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校的办学国际化水平,为国际学生在我校学习提供便利,保障国际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规范国际学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育部教外〔201850号文)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注册并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我校国际学生包括学历生和非学历生,学历生指接受本科、硕士、博士层次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非学历生包括预科生、进修生和交换生,其中进修生包括语言进修生和本科/研究生进修生,交换生包括汉语学习类交换生和非汉语学习类交换生。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三条 国际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是我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学校相关工作机构领导与指导。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国际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际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制定学校国际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统筹国际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相关工作,协调处理相关问题。保卫部(处)是负责国际学生安全稳定和治安保卫的管理部门。国际教育学院是国际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具体执行单位,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保卫部(处)指导下,开展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统战部、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后勤集团、校医院(医改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国际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相关工作。各培养单位具体负责所属国际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建立国际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召开各有关单位工作会议,研讨工作,互通信息,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国际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 国际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各培养单位和保卫部(处)共同承担。国际教育学院主要负责国际学生入学时的集中安全教育,邀请出入境、消防等有关部门来校对全体国际新生集中进行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安全教育。各培养单位主要负责国际学生日常安全教育,每学期初和节假日前、课外体验活动前应针对国际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国际教育学院和各培养单位配合保卫部(处)及时向国际学生提供安全信息,预防违法犯罪,防范不法侵害。

    第七条 国际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各培养单位共同承担国际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帮助国际学生克服因不同语言文化、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等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和问题。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八条 国际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含国家安全、信息安全,以及消防交通、人身财产、文化宗教、教学活动、集体活动、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安全。

    第九条 国家安全由保卫部(处)牵头负责,国际教育学院及各培养单位配合。国际教育学院及各培养单位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宣传工作,要求国际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并配合保卫部(处)做好涉及国际学生的国家安全案件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条 信息安全由国际教育学院牵头负责,各培养单位配合。国际教育学院做好国际学生的信息采集、保存、使用、统计等工作,建立信息安全制度,做好信息的备份和保密。各培养单位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信息安全制度,保障国际学生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际学生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或被不法分子利用。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由保卫部(处)牵头负责。保卫部(处)做好学校消防管理,组织指导开展消防检查、技能演练和培训活动,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灭火应急预案,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处校园火灾事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后勤集团、各培养单位(含国际教育学院)分别做好国际学生公寓、学校教室、实验室、食堂、各培养单位教学实验场所等涉及国际学生的学习、活动、生活等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 交通安全由保卫部(处)牵头负责,国际教育学院及各培养单位配合。国际教育学院及各培养单位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规则的宣传工作,要求国际学生严格遵守和自觉执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并配合保卫部(处)做好涉及国际学生的交通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校内国际学生公寓住宿的国际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国际教育学院及各培养单位配合。

    第十四条 校外住宿的国际学生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须填写《湖北大学校外住宿登记表》(含校外住宿注意事项和承诺条款),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报保卫部(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并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住宿登记。

    第十五条 文化宗教安全由党委统战部、国际教育学院及各培养单位负责。国际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国际学生的宗教活动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校内严禁进行宗教聚会、传教等各种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教学活动中的安全由各培养单位(含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国际学生的学籍及考勤管理。国际学生应当按照我校的校历规定参加学习,按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规定安排休息与娱乐。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学习纪律,国际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国际学生应遵守实验室、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相关管理规定,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因私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经报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须向国际教育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并报保卫部(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国际学生外出旅游或从事其它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组织的国际学生集体活动安全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各培养单位国际学生集体活动安全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国际学生的校外集体活动需经国际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安排教师带队,并提前一周将详细活动方案(含安保措施)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卫部(处)审核备案,必要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医疗由校医院(医改办)负责。所有国际学生需参加《来华人员综合保险保障计划》,未参加保险的国际学生不能办理入校手续。国际学生医疗费按照《来华人员综合保险保障计划》的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心理健康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国际教育学院、各培养单位配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触犯中国法律构成犯罪者,按法律规定处罚;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按《湖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校纪校规给予处分。各项处罚处分一经决定,学校除向当事人宣布外,还将书面通知其本国驻华外交机构及其国内派遣单位。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国际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并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制定学校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各培养单位应将国际学生突发事件纳入本单位学生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保卫部(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时,各培养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保卫部(处)或公安部门。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事故责任、处理程序等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和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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